[单选题]
下列做法符合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是:
A .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B . 市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市长职务
C . 国务院各部部长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D . 县人民政府设立秘书长
参考答案: A
小麦参考解析:
本题为宪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选A。
第二步:分析选项
B选项:《宪法》第101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长和副市长享有罢免权而非撤销权,排除。
C选项:《宪法》第87条,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各部部长连续任职也不得超过两届,排除。
D选项:《政府组织法》第44条,只有设区的市以上才可设秘书长,县人民政府无权设立,排除。
故本题选A。
【2010-联考/甘肃-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