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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16亩土地发包给甲,承包期限10年。该村的S村民小组认为该地块为本组所有,于同年6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土地的确权申请。同年12月,县政府确认争议土地属于S村民小组所有甲不服该确认,欲提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小麦公考 | 2021-08-31 16:38:21

[单选题]

2019年3月,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16亩土地发包给甲,承包期限10年。该村的S村民小组认为该地块为本组所有,于同年6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土地的确权申请。同年12月,县政府确认争议土地属于S村民小组所有甲不服该确认,欲提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县政府在确权过程中可以追加甲参与
B . 甲对争议土地的确认享有独立请求权
C . 县政府的确权决定侵犯甲的合法权益
D . 甲可对土地归属的确认提起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 A

小麦参考解析:

本题为争议题
中公选A;华图选A;其他选D

本题为行政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本案行政确权纠纷中,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S村民小组和被申请人村委会。县政府在确权过程中,因为村委会已经与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甲作为利害关系人,县政府可以主动追加甲参与到纠纷处理中来,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B选项: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份是自已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甲并非土地所有人即诉讼标的中没有甲的合法权益,对争议土地的确认不享有独立请求权。

C选项:本案行政确权纠纷中,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S村民小组和被申请人村委会且确权争议的土地不是甲所有,并没有侵犯甲的合法权益

D选项: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县政府并没有侵犯甲的合法权益,因此甲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故本题选A。

注:争议题是指各家答案不一样的题目,以上解析为小麦版解析,万一其他机构选哪个和上面标注各机构选哪个不一样,不排除他们在看到我们答案后更改自己答案的可能性。

【2021-江苏B-009/江苏C-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