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市统计局在该市范围内,抽取3000名18~70周岁且在2013年有过网购经历的居民,以入户方式进行问卷调查。
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2013年人均网购次数为19.4次。从分组情况看,有三类人群使用网购相对频繁:一是年轻群体。35岁以下的受访者人均网购次数为25.5次;二是较高学历的群体,文化程度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大专学历的受访者人均网购次数分别是27.3次和21.8次;三是中高收入群体,个人月收入为10000元以上和5000~10000元的受访者人均网购次数分别是31.0次和26.0次。此外,女性受访者人均网购次数为21.1次,比男性受访者高出3.8次。2013年该市网购10类主要商品和服务的受访者占比情况如下图。
2013年,在该市有超过40%的受访者网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
衣着服饰、食品保健品
食品保健品、汽车用品
衣着服饰、缴费充值服务
日用化妆品、装潢家居服务
2010年,我国黄金产量340.88吨,同比增长8.57%。其中矿产金280.04吨,同比增长7.27%;有色副产金60.84吨,同比增长14.95%。
2010年,我国黄金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2292.88亿元,同比增长66.72%;实现利润248.74亿元,同比增长78.19%。
上图中我国的黄金产量超过200吨的年份有几个:
7
8
9
10
中国古代的责任司法意味着司法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错案必须承担责任。在法家思想中,责任司法的理论源于责任行政的理论,因为当时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家。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秦朝制定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对行政执法进行了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当时,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对行政权的监察包括了对司法权的监察。监察主体如发现司法人员有司法不公问题,会对其惩戒。可以说,监察制度是当时司法责任制得以确立的前提。秦朝的司法责任制具有开创性,《秦律》中规定的“不直”等罪名就是例证。责任司法也是一种“治吏”司法,法家提倡“明主治吏不治民”(实际意思是治吏重于治民),要求将整治官员作风纳入法治化轨道。
这段文字主要讲述的是:
中国古代的责任司法的涵义
责任司法的本质和历史意义
责任司法内涵的产生和历史嬗变
我国古代责任司法和法家思想的渊源
21世纪头10年,金砖国家整体经济平均增长率超过8%,远高于发达国家2.6%的平均增长率及4.1%的全球平均增长率,金砖国家在全球GDP中所占份额从2000年的17.0%提升到2010年的25.7%,且继续提升。
2010年金砖国家中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有:
1个
2个
3个
4个
2003~2006年的进口额年增长率超过25%的年份有()个:
1
2
3
4
“十三五”期间,人口城镇化率超过60%的年份共有:
2个
3个
4个
5个
下列哪个月份投诉数量超过100件:
2006年7月
2006年8月
2007年7月
2007年9月
反社会人格犯罪是行为人基于反社会型变态人格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人的特点是:①智力和精神上并无明显缺陷,没有妄想或其他思维障碍;②多数有劣迹前科,有多次、多类型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③行为冲动、缺乏深思熟虑和明确的动机;④没有悔过和自责的心理,在接受服刑以后仍然照旧违法犯罪,难以自控。
下列选项中行为人精神智力正常,其中最符合反社会人格犯罪特征的是:
陈某经常怀疑有人跟踪自己,某天下班后将走在自己后面的李某刺伤
林某多次上班迟到被领导当众呵斥,林某感觉受辱,将领导打成重伤
吴某有偷盗前科,某天下班遭遇抢劫,与劫匪搏斗中将劫匪打成残疾
王某街上闲逛,突然将陌生人郭某连刺两刀,随后将停在路边的汽车砸毁
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不属于结果犯的是:
诈骗
抢劫
故意杀人
诬告陷害
1949-2008年江苏省城镇人口变化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年。全省城镇人口由437万人增加到782万人,年均增长7.5%,是总人口年均增长速度(2.2%)的3.43倍;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由1949年的12.4%迅速上升到1957年的18.7%。
第二阶段:1958-1978年。1958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9.5%,1960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最高,达到20.62%。1961年起城镇人口总数开始减少,1970年降至最低,城镇人口比重仅相当于1949年的水平,为12.5%。此后开始缓慢回升,1978年城镇人口比重达到13.7%,乡村人口总数为5033.55万人,占总人口的86.3%。20年间,全省城镇人口减少了28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下降5.8个百分点。
第三阶段:1979-1989年。这期间,建制镇由1979年的115个增加到1989年的392个;城镇人口由874万人增加到1366万人,增长了56.1%,年均增长4.55%,城镇人口比重上升6.1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0.61个百分点。
第四阶段:1990-1997年。这期间,全省省辖市(地级市)由11个增加到13个,县级市由14个增加到31个,建制镇由522个增加到1018个;城镇人口增长46.2%,年均增长5.58%,城镇人口比重由21.56%提高到29.85%,上升8.29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1.18个百分点。1997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2133.65万人。
第五阶段:1998-2008年。这一阶段,城镇人口由2262.47万人增加到4168.48万人,年均增加190.60万人,增长84.24%;年均增长6.30%,2008年,城镇人口比重比1998年的31.5%多22.8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2.28个百分点。
江苏省城镇人口首次超过乡村的年份最可能的是: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