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天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李某有权签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汇票,2007年1月12日,李某为公司签发了一张该公司为付款人,金额为6.5万元的汇票。关于该汇票的票据责任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李某是票据责任人
天宇有限责任公司是票据责任人
李某和天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天宇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5万元票据责任,其余金额由李某承担
1970年4月24日,中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由长征一号火箭成功发射。1988年9月27日,中国核潜艇水下发射运载火箭获得成功,中国空间技术进入新的时代。我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的名字是:
神州一号
东方红一号
银河一号
黄河一号
政务工作不是“一微就灵”,光靠微博无法缩短政府与民众的距离,对于积极开通政务微博的政府部门来说,要真正把从微博上搜集来的意见和问题处理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花费相当的精力和心思,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微博回应民意关切,但无法用微博替代全部的政务。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微博反映的言论并不代表全部的民意
政务微博是政务工作的第一步
对于政务工作而言,微博不是万能的
政务微博是一把双刃剑
上个月,小刘到H公司面试。随后,接到H公司的短信,通知已被录用,要求小刘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为期6天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他和H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利用周末休息日组织了4天的业务培训。对此,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岗前培训期间并未从事具体工作,双方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H公司不用给小刘发放工资
周末业务培训并不等于生产经营,也没有对公司产生效益,H公司不用给小刘发放加班费
H公司要给小刘发放周末加班费,但不用给小刘发放岗前培训期间的工资
H公司既要给小刘发放周末加班费,还要给小刘发放岗前培训期间的工资
在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中,江苏最终样本量占全省常住人口总数的0.94%。调查显示:2015年11月1日零时江苏常住人口为7973万人,同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增加107万人,增长1.36%。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064万人,占13.35%;15~64岁人口为5910万人,占74.13%;65岁及以上人口为999万人,占12.53%。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0.34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1.97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64个百分点。
全省常住人口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为1230万人,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人口为1356万人;初中文化程度人口为2741万人;小学文化程度人口为1744万人。
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的1%人口抽样调查中,江苏最终样本量为:
75万人
79万人
82万人
86万人
微博实时、便捷,与旅游“在路上”的状态_______。微博提供“社会加媒体”平台,用户乐于在此交流信息,分享感受,也容易接受他人的推荐。旅游属于体验型服务,即时消费型产品,人们在消费前往往会_______别人的评价,两者再次找到契合点。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一拍即合 搜索
殊途同归 借鉴
不谋而合 参考
相辅相成 听取
电视台向100人调查昨天收看电视情况,有73人看过二频道,25人看过八频道,23人两个频道都看过。问两个频道都没有看过的有多少人:
22
23
24
25
公众号∶新媒体∶传播
电视∶电器∶消费
电饭煲∶炊具∶饮食
手机∶通讯工具∶交流
电脑∶电子产品∶打字
2017年6月1日宣布将退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国家是:
英国
德国
巴西
美国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根据案例,该市规划局行为违法之处有:
未告知乙公司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要求乙公司四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未向乙公司送达《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