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儿子、儿媳、孙子和未婚女儿,李某的儿子已于去年病故。依据我国《继承法》,待李某死亡时,其儿子应继承的那份遗产由下列何人代位继承:
李某的儿媳
李某的兄弟
李某的孙子
李某的女儿
张某有甲、乙、丙三子,张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在其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
放弃继承
接受继承
丧失继承权
转继承
严老先生是一位富商,病故后留下了近五百万的遗产。其子严肃认为妹妹严英已经出嫁,不能继承遗产,而严英则认为她也应该享有继承权,同时严老先生的弟弟严富贵也要求继承财产。为此,严老先生的夫人张淑贞不知如何分割。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严老先生的财产继承人应该是:
严肃 严英
张淑贞 严肃 严英 严富贵
张淑贞 严肃
张淑贞 严肃 严英
2010年收到的法定继承案件比上年的增加了多少件:
4535
5769
7238
9022
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2010年遗嘱继承案件体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只有遗嘱继承案件的总结案数多于收案数
只有遗嘱继承案件的收案数比上年有所上升
只有遗嘱继承案件的调解案件数不足总结案数的40%
只有遗嘱继承案件的已判决案件数超过总结案数的1/3
教授:在长子继承权的原则下,男人的第一个妻子生下的第一个男性婴儿总是首先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学生:那不正确。休斯敦夫人是其父惟一妻子的惟一活着的孩子,她继承了他的所有遗产。
学生误解了教授的意思,他理解为:
男人可以是孩子的父亲
女儿不能算第一个出生的孩子
只有儿子才能继承财产
私生子女不能继承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不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
子女与老人共同生活多年
对老人的帮助具有持续性、长期性
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老人生病时进行护理
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靠其提供的费用生活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继承的效力顺位为:
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某一家三口因使用不合规的热水器导致集体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中,丈夫的父母健在,妻子亦有妹妹作为继承人,女儿无继承人,现难以确定女儿的死亡先后时间,根据《民法典》,应推定:
年长的丈夫先死亡
丈夫和妻子同时死亡
女儿先死亡
三人同时死亡
老张和老伴李某育有两儿一女,小儿子早逝。老张不幸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下列关于遗产继承的说法错误的是: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老张和李某共有的财产分出一半,归李某所有,其余的属于老张的遗产
大儿子在外地工作,长期对老张不闻不问,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女儿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她的配偶患病长期服药,两个孩子都还在读中学,女儿与其他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份额
小儿子的妻子陈某念及公婆二人无人照顾、行动不便,平日里悉心照料二老的生活,陈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