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及综合评价课题组近日发布的《2006年全国及各地区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06年江苏科技进步综合水平指数为52.56%,比2005年提高2.37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5.45个百分点,继续在全国各省市中保持第5的位次。排名第1至第4位的分别是上海(74.64%)、北京(72.77%)、天津(65.06%)和广东(55.74%)。浙江(47.14%)居第7位,山东(44.29%)居第9位。
从科技进步综合水平指数的五项构成要素来看,江苏有四项在全国的排位与上年相同,有一项下降了1位。在科技进步环境指数的排序中,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江苏、广东、浙江、山东排在前8位,同时也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1.06%的地区。江苏省为53.53%,比上年提高2.24个百分点;在科技活动投入指数的排序中,上海、北京、天津、陕西、广东、浙江、辽宁、江苏排在前8位,同时也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7.74%的地区。江苏省为54.43%,比上年下降3.12个百分点,在全国的位次由上年第7位下降到第8位;在科技活动产出指数的排序中,上海、北京、天津、海南、辽宁排在前5位,同时也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2.26%的地区。该项指标江苏省为35.59%,虽比上年提高1.22个百分点,但仅排名第12位;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指数的排序中,上海、北京、天津、广东、江苏排在前5位,同时也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3.88%的地区。江苏省为55.54%,比上年提高4.46个百分点:在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指数的排序中,上海、天津、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福建、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北排在前12位,同时也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9.94%的地区。江苏省为62.0%,比上年提高1.45个百分点。
2006年度,在科技进步综合水平指数的五项构成要素中,江苏省高出全国平均水平最多的是:
高新技术产业化指数
科技活动投入指数
科技进步环境指数
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指数
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江苏省各级卫生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全面推进中医药、卫生监督、科技人才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稳步发展。现将2006年江苏省卫生机构、床位、人员、医院工作、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等基本情况简报如下:
卫生机构总数继续增加。2006年末,江苏省卫生机构总数17143个(含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比上年增加1819个,增长11.87%。卫生机构总数增加较快的原因主要是各地加强了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今年新增社区卫生服务站1418个,较上年增长56.61%,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个,增长74.07%,(相应的减少了卫生院65个,减少4.42%)。另外今年新增诊所229所,较上年增长11.19%。
2006年江苏省医疗机构16614个,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1442个,较上年增长17.21%,占医疗机构总数68.87%;营利性医疗机构5073个,较上年增长上2.65%,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0.53%。医疗机构按经济类型分,国有3736个,占全省医疗机构的22.48%;集体5871个,占35.34%;联营73个,占0.44%;私营医疗机构5275个,占31.75%。与上年比国有医疗机构增加193个,增长5.45%;集体医疗机构增加1215个,增长26.04%;私营医疗机构增长了5.97%。医疗机构中:医院1061个,比上年增加47个;卫生院1407个,比上年减少65个(减少的卫生院大多被改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395个,比上年增加23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48个,比上年减少了1个;妇幼保健院(所、站)107个;与上年相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8个,比上年增加80个。另外,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社区服务站13361个,较上年增加1732个。
2006年度,江苏省医疗结构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比营利性医疗机构多:
5871个
1418个
6369个
5275个
与2018年比较,2019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速低于全国水平的是:
甲省和乙省
乙省和丁省
乙省和丙省
丁省
2021年第三季度,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约是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
7.3倍
7.5倍
7.7倍
7.9倍
2010年—2018年华为公司销售收入同比增长低于10%的年份有:
2
3
4
5
2017年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2元,比上年同期名义增长8.8%,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332元,增长8.1%(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62元,增长8.5 %。
按收入来源分,2017年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7435元,增长8.6%,占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7.5%;人均经营净收入2117元,增长5.9%,占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6.4%;人均财产净收入1056元,增长9.6%,占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2%;人均转移净收入2324元,增长11.9%,占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8.0%。
2016年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约为:
53.6%
57.6%
60.6%
63.6%
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工作取得巨大成效,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截至2018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至1660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下降至1.7%,累计下降8.5个百分点。
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1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3%,实际增速高出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1.7个百分点,圆满完成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增速的年度目标任务。
2018年,我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约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
20%
25%
30%
35%
比较数值
Ⅰ: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人数2006年与2002年之差
Ⅱ: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人数2005年与2002年之差
Ⅲ:我国普通高中招生人数2005年与2002年之差
则下列关系成立的是:
Ⅰ>Ⅲ>Ⅱ
Ⅲ>Ⅱ>Ⅰ
Ⅰ>Ⅱ>Ⅲ
Ⅲ>Ⅰ>Ⅱ
假如甲拥有一块世代相传的土地,市场价格10万元,但如果甲的主观评价高于市场价格,假定15万元,按财产规则,甲预期可得15万元;但若土地被征用,他便只能得到市场价格的补偿。若被征用的土地用于公共目的,则这一差额便转化为公共福利;如果被征用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则这一差额便落入开发商私人的腰包。
从这段文字可以推出:
合理补偿能够阻止政府以另一种形式滥用职权
合理补偿能够预防和约束政府过度使用征用权
政府将一个人的财产进行征用后再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属于“公权私用”
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开发商们也能谋取两种规则之间的价值差额
2013年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速约为:
15%
10%
13%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