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素有“十三朝古都、八代陪都”之说,是我国建都时间最长,建都朝代最多的千年帝都。这座城市是:
开封
杭州
西安
洛阳
有人说,阻碍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根本问题是农村教育的不发达,文化知识水平偏低的农民即便进入城市,也只能从事最简单的体力劳动,而城市化程度越高,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也越高,最终农民中的大部分人依然要从城市退出。可是,农村教育的落后恰恰是政府的过失,绝不能以此延缓户籍改革和城市化进程。
这段文字旨在强调:
农村教育的不发达阻碍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城市化程度与其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成正比
绝不能因农村教育落后而延缓城市化进程
农村教育的落后与政府的过失有直接关系
不要超出城市周边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是一座城市适宜向周边更大范围扩张的必要条件。不幸的是,有些城市的扩张超出了它周边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
由此可以推出:
这些城市适宜于向周边更大的范围扩张
这些城市向周边更大范围的扩张是充分的
这些城市不适宜于向周边更大的范围扩张
这些城市向周边更大范围的扩张是不充分的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78号)提出,深圳市应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多少万人以内:
900
1000
1100
1300
基本案情:2013年2月19日,张某向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经至其档案中心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进行手工查找,未找到名为“缴款凭证”的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遂认定其未制作过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答复张某,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张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缴款凭证,应泛指被告收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本市11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形成的书面凭证。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证明缴纳款项凭证的名称或许为缴款凭证,或许为收据、发票等,并不局限于缴款凭证的表述。原告作为普通公民,认为其无法知晓相关缴款凭证的规范名称,仅以此缴款凭证描述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主张具有合理性。而与之相对应,被告系本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知晓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开具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凭证的规范名称,但在未与原告确认的前提下,擅自认为原告仅要求获取名称为缴款凭证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仅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至其档案中心进行检索,显然检索方式失当,应为未能尽到检索义务,据此所认定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也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不服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起诉时,张某:
应当向法院提供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应当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有该政府信息
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应从知道被告做出信息公开答复之日开始计算
与2002年相比,2011年西北地区进入城市综合竞争力前100名的城市增加了()个:
1
2
3
4
为了解某地人民对建设创新社会的认识情况,当地知识产权局发放了调查问卷。问卷回收后发现,60%的被调查者对建设创新社会的意义有正确的认识,30%的被调查者能理解国家对创新社会的建设所作的投入。该地知识产权局由此得出结论,目前当地人民对于建设创新社会是能够认识并理解的。
下列选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以上结论的是:
能理解国家对创新社会的建设所作投入的被调查者均对建设创新社会的意义有正确的认识
正确认识与理解创新社会的建设离积极投入创新社会的建设还有相当的距离
并非全国人民都接受了调查问卷,所以结论的可信度还值得怀疑
这批问卷的被调查者主要来自该地知识产权局及其相关单位
“世界汽车之都”底特律的日趋没落让人们看到,一座城市的产业结构如果过于单一,抗击外部风险的能力就会很差。对于产业结构单一的城市来说,一旦支柱产业或支柱企业出现衰退,整个城市的经济就容易陷入困境,从而影响城市的持续发展。例如一些资源型城市,依靠自然资源的开采和相关产业得到发展,但随着资源的枯竭,就会陷入衰退。
最能概括这段文字的是:
底特律的产业结构过于单一
底特律属于资源型城市
底特律没落的警示意义
底特律的没落不是个案
与2002年相比,2011年()地区的城市综合竞争力前200名的城市数量下降最为显著:
环渤海
东南
中部
西南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当日制作的《用品清单》和某公证处制作《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公证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
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务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原物优于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