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港口2008年7月货运吞吐总量的同比增长率约为:
11.9%
14.7%
17.8%
21.5%
2014年11月5日至11日,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周各项活动由北京市主办,其间11月10日至11日召开了APEC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下列有关APEC的说法有误的是:
采取自主自愿、协调一致的合作方式
是亚太地区层级最高、领域最广、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合作机制
本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主题是参与、合作,促进共同繁荣
其运行机制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五个层次
CNNIC于2008年7月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数达2.53亿,超过美国居世界首位。尽管如此,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只有19.1%,仍然低于21.1%的全球平均水平。与上年同期相比,我国网民人数增加了9100万,是历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同比增长56.2%。仅2008年上半年,我国网民数净增量就达4300万。统计表明,我国网站数量持续增长,截至2008年7月共有网站191.9万个,同比增长率为46.39%;其中CN域名下的网站数为136.9万个。
截至2008年7月,我国CN域名下的网站数占网站总数的:
71.3%
69.2%
67.3%
63.5%
2018年1-9月汽车行业统计数据如下:
乘用车累计产销分别完成1735.1万辆和1726.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0.1%和0.6%。其中,轿车产销分别完成841.3万辆和842.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0.2%和1.3%;SUV产销分别完成737.1万辆和723.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2%和3.9%;MPV产销分别完成124.4万辆和126.2万辆,同比分别下降15.2%和13.1%;交叉型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2.2万辆和33.7万辆,同比分别下降18.2%和19.6%。中国品牌乘用车累计销售724.2万辆,同比下降1.5%。
商用车累计产销分别完成314.1万辆和323.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2%和6.3%。分车型情况看,客车产销分别完成33.9万辆和33.3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7%和3.8%;货车产销分别完成280.1万辆和289.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6.2%和7.6%。
新能源汽车中,纯电动汽车产销分别完成55.5万辆和54.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8.9%和66.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8.0万辆和18.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38.0%和146.9%。
汽车整车出口81.4万辆,同比增长30.9%。分车型情况看,乘用车出口60.1万辆,同比增长38.2%;商用车出口21.3万辆,同比增长13.8%。
2017年1-9月,中国品牌乘用车销量占乘用车销量的比重是:
41.9%
42.9%
44.1%
46.2%
2014年前9个月江苏钢材产量稳步增长,其中1~2月产量为1932万吨,累计同比增长10.0%;3月产量为1127万吨,1~3月累计同比增长8.5%;4月产量为1013万吨,1~4月累计同比增长7.3%;5月产量为1156万吨,1~5月累计同比增长6.1%;6月产量为1236万吨,1~6月累计同比增长6.3%;7月产量为1094万吨,1~7月累计同比增长4.9%;8月产量为1050万吨,1~8月累计同比增长3.8%;9月产量为1149万吨,1~9月累计同比增长3.7%。1~9月江苏生铁、粗钢产量及其同比增长情况如下图:
2014年6~9月江苏粗钢产量同比增长率最低的月份是:
6月
7月
8月
9月
2010年9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现阶段选择一些产业,在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加快推进。
这些产业包括:
节能环保
生物医药
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能源汽车
2014年前9个月江苏钢材产量稳步增长,其中1~2月产量为1932万吨,累计同比增长10.0%;3月产量为1127万吨,1~3月累计同比增长8.5%;4月产量为1013万吨,1~4月累计同比增长7.3%;5月产量为1156万吨,1~5月累计同比增长6.1%;6月产量为1236万吨,1~6月累计同比增长6.3%;7月产量为1094万吨,1~7月累计同比增长4.9%;8月产量为1050万吨,1~8月累计同比增长3.8%;9月产量为1149万吨,1~9月累计同比增长3.7%。1~9月江苏生铁、粗钢产量及其同比增长情况如下图:
2014年9月江苏的粗钢产量比上月增加了:
56万吨
48万吨
43万吨
40万吨
2014年1~9月我国入境外国人共有1922万人,其中来自亚洲、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的外国人分别为1184万人、229万人、408万人、58万人和43万人。分不同目的的入境外国人数见下表。
2014年1~9月以会议(商务)为目的的入境外国人数为:
243万
590万
394万
651万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当日制作的《用品清单》和某公证处制作《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公证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
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务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原物优于复制品
假设赵某每日工资300元,2017年10月1日至7日连续上班且未补休,10月4日为中秋节。那么,这七天赵某可得的工资收入为:
6300元
5100元
4500元
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