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目标是:
全面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
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毛泽东全面论述社会主义基本矛盾问题的著作是:
《实践论》
《矛盾论》
《论十大关系》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今年花胜去年红,可惜明年花更好,知与谁同”该诗句的作者是:
李清照
欧阳修
李商隐
苏轼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詹姆斯是英国人,2016年3月12日来华工作,2017年3月15日回国,2017年4月2日返回中国,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美国,2017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18年10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2016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7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2016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2017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2016年度和2017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2016年度和2017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为什么欧美人和亚洲人拥有不同的思维方式?
为什么前者倾向于个人主义,并且惯于以分析的方式推理,而后者绝大多数呈现出一种集体主义,并且习惯从整体角度思维?
这是个宏大的问题,人们曾从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甚至基因中寻找答案。
今天,托马斯•塔尔海姆,美国维吉尼亚大学的一名社会心理学博士生,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解释。这些彼此差别的文化,部分来源于滋养它们的谷物:从新石器时代起,小麦在欧洲的主导地位和水稻种植在东亚和东南亚的盛行,可能持续地影响了人们的心理,并且在两种情况中产生了完全不同的认知过程。
以水稻种植为例,它要求农民之间通力合作。巴黎高等农艺科学学院农业系的奥利维耶解释说:“水从上游的田地流向下游的田地,因此农民之间首先要就水流的管理达成一致,以避免这家排水涝了那家的地。”
随着时间的流逝,合作的需要就会促进该地区集体主义价值的增长。“当人们需要别人帮他获得‘每日的面包’时,就必须更多地关注别人,并且学着妥协。”美国密歇根大学文化心理学研究者理查德•尼斯贝特总结说。
相反,小麦文化从2000多年前起就引入了畜力辅助耕种,并不太需要耕作者彼此间这样的合作。于是这种农业方式允许更为个人主义的价值萌芽,并且随着时间流逝,超越个人的农业行为,发展成为文化准则,传递给一代又一代人。
这些相对立的价值接下来导引出欧美人与亚洲人之间的第二项区别,这一次涉及到思维方式。
欧美人这边,个人主义助长了分析的思考方式:将属性归于物体,以便将它们从背景中整理出来,分门别类。而东亚这边,集体主义推进了更为整体的思考方式的发展,也就是说,“围绕关系而非类别、围绕系统而非物体组织起来的一种思考方式,表现出对背景的更多关注”,理查德•尼斯贝特描述道。
一个社会的个人主义文化,和身处其中的个体的思维方式,二者之间有何联系?“如果有人意识到自己属于一个更大的背景,他是这个背景中相互依赖的元素之一,那么他就很有可能以同样的方式观察周遭的物体和事件。”黑兹尔和北山忍于1991年在《心理学研究》上解释道。与之相对,个人主义倾向于发展出另一种思维方式,将物体独立于环境,强调其专有属性。
这个理论再次将文化与自然之间的深刻关系摆在我们面前。因为正是自然决定了粮食作物,乃至我们的思想。一如稻米和小麦,人类心灵也是大地的果实。
根据文意可知,“个人主义”与思维方式最大的联系在于:
个人因为经常意识到自己是更大集体中的一个成员,从而也习惯以同样的方式观察世界,那就是分析式的推理
个人因为习惯于给自己的存在赋予更大的价值,从而也习惯将事物脱离出其背景来加以观察
个人因为经常意识到自己是更大集体中的一个成员,从而也习惯将事物脱离出其背景来加以观察
个人因为习惯于给自己的存在赋予更大的价值,从而也习惯将周遭物体和世界联系起来观察
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其性质应该是: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变革
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方式的改变
社会主义原有体制的修补
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思想深刻,要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和思想精髓,必须专心致志地读、原原本本地读,努力掌握贯穿经典著作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学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下列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与其主要理论观点对应正确的有:
①《资本论》——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
②《共产党宣言》——指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③《德意志意识形态》——解释了人与自然关系恶化后的生态危机
④《费尔巴哈提纲》——提出了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
1项
2项
3项
4项
与自然主义相对峙的是理想主义。在理想派看,自然并不全美,美与丑相对,有比较后有美丑,美自身也有高下等差,艺术对于自然,应该披沙拣金,取长弃短。理想主义比自然主义较胜一筹,因为它虽不否认艺术模仿自然,却以为这种模仿并不是呆板的抄袭,须经过一番理想化。理想化有两种意义。一种是指凭着想象和情感,将自然事物重新加以组织、整理和融会贯通使所得的艺术作品自成一种完整的有机体,其中部分与全体有普遍的必然的关联。因此,艺术作品虽自然(Natural)而却又不是生糙的自然(Nature),它表现出艺术家的理想性格和创造力。就这个意义说,理想主义是对的,凡是艺术都带几分理想性,因为都带有几分创造性和表现性。这种见解发源于亚里斯多德。他在《诗学》里说诗比历史更是“哲学的”(意思是说更真),因为历史只记载已然的个别的事物,诗则须表现必然的普遍的真理,前者是模仿殊相,后者是模仿共相。用近代语言来翻译,他的意思是说历史只记载自然界繁复错乱的现象,诗和艺术则更进一层把自然现象后面的原理,用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
后人误解亚里斯多德所说的“共相”(Universals),以为“共相”就是“类型”(Type),于是理想主义的另一种意义就起来了,所谓“理想”(Idea)就是“类型”,类型就是最富于代表性的事物,“代表性”就是全类事物的共同性。依这一说,艺术所应该模仿的不是自然中任何事物而是类型。比如说画马,不能只着眼某一匹马,须把一切马的特征画出,使人看到所画的马便觉得一切的马都恰是这样。同理,艺术所表现的人物,都不应只能适合于某一时某一地,要使人随时随地都觉得它近情近理。如果“天下老鸦一般黑”,你画老鸦就一定把它画成黑的;纵然你偶然遇到白的或灰的老鸦,也千万不要理会它,因为那不是“类型”。这种理想主义在各种艺术的古典时代最流行。比如希腊造型艺术表现人物大半都经过两重理想化。第一,它选择模型,就着重本来已合理想的人物,男子通常都是力士,女子通常都是美人。第二,在表现本来已合理想的形体时,希腊艺术家又加上一重理想化,把普遍的精要的提出,个别的琐细的丢开。他们的女神和力士大半都有一个共同的模样(即类型)。个性是古典艺术所不甚重视的。文艺复兴时代意大利画家受希腊影响甚深,所以他们所表现的男子也大半魁梧奇伟,女子也大半明媚窈窕。十七世纪以后,在希腊时代出于艺术家本能的,在假古典派作家便变成一种很鲜明的主义。在诗的方面如布瓦洛(Boileau)和蒲柏(Pope),在画的方面如雷诺阿(Reynolds)和安格尔(Ingres),在雕刻方面为温克尔曼(Winckelmann),都主张艺术忽略个性而侧重类型。
理想派的艺术在以往占过很久的势力,不过从浪漫主义和写实主义代兴以后,它就逐渐消沉了。近代艺术所着重的不是类型而是个性。在近代学者看来,类型是科学和哲学对于具体事物加以抽象化的结果,实际上并不存在。艺术的使命在创造具体的形象,具体的形象都要有很明显的个性。一个模样可以套上一切人物时,就不能很精妥地适用于任何个别人物。许多人物的共同性,在古典派认为精要,在近代人看,则不免粗浅、平凡、陈腐。鼻子是直的,眼睛是横的,这是古典派所谓“类型”。但是画家图容肖像,如果只把直鼻横眼一件平凡的事实表现出来,就不免千篇一律。画家的能事不在能把鼻子画得直,眼睛画得横,而在能表现每个直鼻子横眼睛所以异于其他直鼻子横眼睛的。莎士比亚的夏洛克(Shylock),莫里哀的阿尔巴贡(Harpagon),巴尔扎克的葛朗台(Grandet),以及吴敬梓的严贡生都是守财奴,却各有各的本色特性,所以都很新鲜生动。如果艺术只模仿类型,则从莎士比亚创造夏洛克之后,一切文学家可以搁笔,不用再写守财奴了。
粗浅、平凡和陈腐都是艺术所切忌的。诗人维尼(Alfred De Vigny)在《牧羊人的屋》里说:爱好你所永世不能见到两回的。象征派诗人魏尔兰(Verlaine)也说:不要颜色!只要毫厘之差的阴影!
这些劝告在近代人心里已留下很深的印痕。在文艺趣味方面,人类心灵喜欢到精深微妙的境界去探险,从前人的“类型”和普遍性已经不能引人入胜了。
下面关于理想主义的说法,不符合文意的一项是:
理想主义和自然主义是完全相悖的
理想主义可以指在艺术创作中将主观的想象与情感融入外部现实
理想主义可以指在艺术创作中不表现具体的事物,而表现类型
理想主义的艺术因为不重视个性和细节,在近代人看来粗浅、陈腐
同人作品指由爱好者对漫画、动画、游戏、小说、影视等作品进行衍生创作而形成的文章及相关图片、影音、游戏等。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关于同人作品的观点错误的是:
同人作品属于“粉丝创作”
同人作品属于二次创作
同人作品不会侵犯版权
同人作品包含了对艺术形式的改变
从一般视角看,充分陈述法律理由有助于促进公正,但本书《司法的逻辑:实践中的方法与公正》作者却提出:司法中是应该作出法律论证,但这种法律论证不应该追求“充分”。为什么?首先,“充分”是指除了运用细节化的明确法律规定和一般形式逻辑推理加以论证这两种方式之外,对其他辅助性论证资源的大量使用,辅助性论证资源则主要包括说理方法、经验常识、法律原理。多数情况下,仅仅运用细节化的明确法律规定及一般形式逻辑推理,这种论证只会让人感到“本来如此”,而要实现“很有道理”的论证,则势必需要不断地使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
然而,作者经过研究后发现:其一,人们关于“说理方法”的日常经验,本身就是复杂的,比如中国古代的许多经典文本,以模糊思维和飘逸说理为特征,典型如《论语》《老子》,而西方许多经典文本,却以分析思维和精细说理为特征,两种思维说理明显不同;其二,日常生活的论证语境和法律过程的论证语境存在较大区别,后者比前者更凸显利益以及是非立场的纠葛,参与者及旁观者对后者中的论证,审视、期待、要求显然更高,从“经验常识”展开理由论证,总会引发新的疑问和追问;其三,在法学话语及法律实践话语中,关于“法律原理”的争论不胜枚举,在中国法学甚至世界法学中,几乎难以看到一个法律原理未曾遭遇反论,且法律原理常涉及规范问题,注定在价值上有主观性。
因此,作者的结论是:法律论证是否充分与争议的化解、裁判的正当性、司法公正之间均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单纯”的法律论证,仅适用细节化的法律规定及一般形式逻辑,以展现法律裁判的理由,是最理想的,它清晰明确、难以质疑,几乎能最好、最有效地抵挡外部裁判异议。
上文中提及的“本书作者”对司法中充分进行法律论证的态度是:
赞成
不赞成
不置可否
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