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当日制作的《用品清单》和某公证处制作《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公证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
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务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原物优于复制品
某商场搞促销活动,消费100元送20元代金券,再买东西可顶20元,某顾客先花100元买了一件衬衫,再用代金券及现金买了同样的衬衫,则顾客得到的优惠率为
9.5折
9折
8.5折
8折
社交∶微博∶即时性
医院∶消毒∶安全性
曲艺∶评书∶娱乐性
司机∶驾驶∶可靠性
新闻∶评论∶客观性
某专家说:如果1+1=0,则时间是静止的。
以下哪项和专家所说的同真:
1+1≠0或者时间是运动的
如果时间是静止的,则1+1=0
1+1=0或者时间是运动的
如果时间是运动的,则1+1≠0
“微创新”,这个概念正在成为中国企业尝试的新方向。今天的技术革新在很多时候已经不再是颠覆性的更新换代,任何针对用户体验的微小改变,都可能引爆整个市场。微博就可以看作是在博客基础上的微创新,用140个字拉低了用户门槛,迅速引发了全民微博潮。对于习惯了模仿的企业来说,如何不让微创新成为“山寨”的代名词,是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像团购这样的一窝蜂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其中很难看到“微创新”在发挥作用。
这段文字用“团购”来说明:
盲目从众的现象
更新换代的趋势
复制与模仿的做法
集体相约采购的行为
进入网络化时代,虽然无纸化办公呼声不绝于耳,但在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公共耗材经费仍居高不下,讲话材料人手一册、电话通知打印成纸……相比于公款旅游、公车消费、公务接待,公共耗材的高消费更容易被人忽视。不妨多考虑微信等新媒体办公手段,防止陷入纸质化办公习惯“掉不了头”。一些现代企业已经实现远程办公、“云办公”,轻装上阵,带来了巨大的效益。
这段文字意在强调:
互联网时代无纸化办公是大势所趋
现代企业的办公模式更符合时代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应让无纸化办公落到实处
机关事业单位公共耗材预算需做出调整
A股市场的投资者乐于使用大宗交易的方式,因为这种交易方式往往是定制式交易,两个账户间可以“无缝拼接”,但苦于其门槛过高。上交所今日发布新政,内容是将大宗交易的门槛大幅降低。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降低A股市场股价波动。因为根据以往的规定,A股大宗交易最低额度为50万股或300万元人民币,这样大笔的交易一旦进入二级市场套现,无疑将对个股股价产生冲击。因此交易所把门槛降低尽量避免批量的买卖交易影响个股股价,这是从稳定市场价格方面来考虑的。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能够削弱新政的作用:
50万股或300万元人民币以下集中抛售个股的大宗交易明显增多
没有降低门槛之前,大宗交易的数量一直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范围内
门槛降低后,基金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减仓,同时可以降低建仓成本
随着交易门槛降低,大宗交易行情火爆,有投资者盈利超过30%
今年3月,小李在某网站购买了五盒某明星代言的药品,收到后发现药品为假药。小李找到该网站,该网站却不能提供该药品生产者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这时小李该如何维权:
要求网站、代言明星都承担责任,法院均应支持
要求网站承担责任,法院也应支持
要求代言明星承担责任,法院也应支持
要求网站、代言明星都承担责任,法院不支持小李对代言明星追责的要求
个体经营户张某因为不服区工商局五千元的处罚提出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处罚过轻,改为没收工商营业执照,张某如果想提出行政诉讼,应该告哪个单位?
市工商局
区工商局
区人民政府
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生态安全,2020年底我国通过了第一部流域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法治清流注入长江母亲河。
2021年6月19日,R市F区水利局收到举报线索,汉江河道F区龚洲渡口下游有工程船正在进行非法采砂作业,遂立即前往涉案水域进行查看。经调查,R市某石业公司M号采砂船在当日采期即将结束途中,在龚洲渡口下游500米处水域持续进行2小时左右的采砂作业,采砂量共计300吨,涉案价值达1.2万元。
R市F区水利局根据事发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认定,R市某石业公司M号采砂船作业区域为禁采区,开采行为属于非法采砂,遂作出没收采砂船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石业公司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向F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R市F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M号采砂船在F区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域作业的行为,违反《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之规定,F区水利局作为涉案水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具有查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进行调查取证、举行听证会、并召开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遂判决驳回该石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F区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该案诉讼证据中,某石业公司M号采砂船非法采砂300吨,这属于:
物证
书证
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