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今天是2010年的8月25日,那么再过260天是2011年的几月几日:
5月11日
5月12日
4月13日
5月13日
一个容器中装满了水,三个体积相同的铁块、铜块和木块均浸没在水中(如图),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铜块受到的浮力大于木块,因为其在水中沉没得更深
铜的密度是,铁的密度是
,铜块的浮力大于铁块
铜块的重量大于木块,因此它受到的浮力要大于木块
铁块和木块在水中受到的浮力是一样的
将700克14.3%的盐水与900克11.1%的盐水混合后,再加入200克盐,蒸发掉300克水后,该盐水的浓度为:
22.2%
24.3%
26.7%
28.6%
2010年,平均每个中央艺术表演团的全年演出场次是西部地区艺术表演团的:
0.3倍
0.6倍
1.7倍
3倍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立法机关为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仅在其管辖的地区内具有效力。其前提是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甲村民委员会一致讨论通过的不得向河里乱扔垃圾的规定
乙县政府办公室下达的关于饲养动物饲料配方的有关规定
丙市政府颁布并从即日起实施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十项措施
丁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在程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现有以下证据,其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程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程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内归还。1999年3月20日
李先楚的同事乔某的证言。乔某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程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程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李先楚的朋友张某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某出外旅游时向张某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将10克盐和200克浓度为5%的盐水一起加入一杯水中,可得浓度为2.5%的盐水,则原来杯中水的克数是:
570
580
590
600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村
某橡胶厂是国有企业,为了生产需要,于2009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主厂房旁边建造了315平方米的临时简易房。建造简易房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大队”)曾对该行为进行过制止,但橡胶厂没有停止建造行为。4月初,简易房建成。2009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橡胶厂发出通知,重申该简易房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橡胶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简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简易房的决定。橡胶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说法,错误的是:
不能审查
只能就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查,不能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应当就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查不应当包括对于主体合法性的审查
以下是一份城管工作日记:2009年5月1日,A小区居民投诉,说小区里的绿地被人私自破坏,并种上了青菜。我们派了4名队员前往该小区实地查看,情况属实。原本草皮覆盖的小区坡地,被人为地划出了一块长约4米、宽约2米的青菜种植区,我们做好了现场勘查笔录。经多方访查,我们得知这是该小区一名老人所为,老人承认是自己做的,但称并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我们现场出示了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老人当即认错并承诺尽快把青菜处理掉。按照条例,破坏绿化的个人或组织,应处以罚款100元到2000元,但是考虑到老人生活困难,经报局领导同意,免除了对他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城管最终免除了对老人的行政处罚。关于不予处罚情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主动取消违法行为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