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的饮食中都含有过量的脂肪。而食物中的脂肪主要以甘油三酯的形式存在在消化道中。脂肪酸被脂肪酶水解释放出来后,才能被吸收进入血液,重新合成甘油三酯。如果脂肪酶受到抑制,就能终止这一合成过程。对此,有研究者做了相关实验。他们将体重相当的雌性老鼠分成三组。第一组自由进食,第二组喂高脂饮食,第三组喂高脂饮食但在食物中添加了一种从茶叶中提取的“茶皂素”。结果发现,从第5周开始直至第10周实验结束时,第二组老鼠的体重就比第一组显著要高,但第三组和第一组相比却没有明显差异。由此,研究者们得出结论,茶皂素这种“天然产物”具有抑制脂肪酶的能力,人们喝茶的确能产生减肥效果。
以下哪项为真,最能对研究者们的上述结论提出质疑:
吃高脂饮食的老鼠,宫旁脂肪的重量大约是吃常规饮食的老鼠们的2倍
如果高脂饮食中加了茶皂素,则其宫旁脂肪就跟吃常规饮食的老鼠基本上一样
实验中使用的茶皂素量太大,按同样比例一般人一天至少需要饮用五公斤干茶叶
老鼠和人的差异还是很大的,老鼠实验的结论对于人类只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下列关于2018年3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①监察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
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③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
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①②
②④
①③
③④
A地在B地正北方x千米处,甲从A地出发以4千米/小时的速度向南行走,同时乙从B地出发以8千米/小时的速度向西慢跑,出发20分钟后,甲与乙的距离为x千米。问x的值为:
5/3
6
3
10/3
小王和小张分别于早上8:00和8:30从甲地出发,匀速骑摩托车前往乙地。10:00小王到达两地的中点丙地,此时小张距丙地尚有5千米。11:00时小张追上小王。则甲、乙两地相距多少千米?
50
75
90
100
S省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接G省乙公司X市经销部举报称,X市甲公司有600余箱假冒其所生产的“乙牌”瓷砖,质监局当天下午派执法人员到甲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甲公司正在加工处理“乙牌”瓷砖。经现场陪同人员乙公司X市经销部销售经理王某初步鉴定,该批瓷砖在包装上与乙公司产品存在差异,应为假冒。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以甲公司该批瓷砖涉嫌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当场对该批瓷砖进行了扣押,并现场向甲公司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扣押决定书》。后经调查,甲公司的“乙牌”瓷砖确系真品,系甲公司直接从乙公司购买,而乙公司X市经销部系“乙牌”瓷砖在S省唯一总代理,该经销部未曾向甲公司销售过“乙牌”瓷砖,其在未做认真调查的情况下认为甲公司的“乙牌”瓷砖为假冒,故而报案。质监局根据后来查实的事实证据,做出了《质量技术监督解除扣押决定书》。
如果甲公司认为X市质监局扣押其财产的行为违法,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应当是:
X市质监局
乙公司X市经销部
乙公司X市经销部销售经理王某
X市质监局和乙公司X市经销部
高山∶陆地
波浪∶海洋
暴雨∶雷电
白云∶蓝天
电能∶电网
一辆汽车从A地开到B地需要一个小时,返回时速度为每小时75公里,比去时节约了20分钟,问AB两地相距多少公里:
30
50
60
75
农业转型过程中,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切忌_______、揠苗助长,以行政力量_______甚至强推农业规模化。
依次填入横线处最恰当的一项是:
李代桃僵 指导
大包大揽 引导
越俎代庖 主导
鞭打快牛 倡导
基本案情:2013年2月19日,张某向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经至其档案中心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进行手工查找,未找到名为“缴款凭证”的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遂认定其未制作过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答复张某,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张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缴款凭证,应泛指被告收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本市11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形成的书面凭证。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证明缴纳款项凭证的名称或许为缴款凭证,或许为收据、发票等,并不局限于缴款凭证的表述。原告作为普通公民,认为其无法知晓相关缴款凭证的规范名称,仅以此缴款凭证描述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主张具有合理性。而与之相对应,被告系本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知晓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开具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凭证的规范名称,但在未与原告确认的前提下,擅自认为原告仅要求获取名称为缴款凭证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仅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至其档案中心进行检索,显然检索方式失当,应为未能尽到检索义务,据此所认定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也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被告做出答复的法律依据,根据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应当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被告应当尽到信息查询检索义务,以证明信息是否存在
被告在以“缴款凭证”检索未果时,应与张某沟通确认信息内容
村民姜某承包了村里的果园。因铁路建设需要,征地部门在未与姜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清除了果园的果树。姜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复议机关作出由征地部门与姜某补签补偿协议的决定,姜某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复议机关与征地部门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合法合理,法院应当判决维持
征地部门应当赔偿姜某的损失,赔偿数额不低于补偿标准
姜某应当对清除果园所造成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