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盗用五保户谢某的身份信息,将其列为受雇的工人虚构工资账目,获得了税收减免,当地民政部门核查低保人员的信息时发现谢某收入超标,于是停发其特困经济补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谢某被民政部门停发的特困经济补助,应由刘某给予赔偿
刘某应将盗用谢某身份信息获得减免的税款,支付给谢某
民政部门工作失误,应向谢某补发被停发的特困经济补助
刘某应按照工资账目所记载的数额,向谢某支付影响工资
(1)第三方担保平台兴起
(2)交易双方互不信任
(3)居民资金托管到网络担保平台
(4)无现金社会渐成雏形
(5)移动支付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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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服装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担任出纳职务的妹夫合谋将100万元公司资金挪用到股市炒股,并将盈利的20万元平分。张某的行为构成: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北京市政府设立的非紧急救助服务,前身是1987年设立的“市长电话”。通过接听市民来电,解答公众咨询,收集整理社情民意,受理市民提出的诉求、问题、建议等,通过交办妥善解决市民遇到的非紧急类问题。
北京市提出“接诉即办”,即提高对“诉”的重视,加强“办”的力度。2019年1月1日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开始将街道(乡镇)管辖权属清晰的群众诉求,直接派给街乡镇。街乡镇迅速回应“接诉即办”,区政府同时接到派单,负责督办。一般性问题7天反馈办理结果。
“接诉即办”推行以来收到很大成效,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截至6月底,12345共受理群众来电241万多件,向街乡镇派单41万多件,一批市民集中关心、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在这个机制的推动下,基层探索出24小时值班、群众诉求首接责任、“四微”工作法、新媒体派单、未诉先办等颇具实效的机制。
为积极响应市民诉求,做到“闻风而动、接诉即办”,A镇实行闭环管理,全程督办。近日,市民安女士反映社区附近垃圾站散发臭味的问题,A镇政府在签收工单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下措施中不符合工作流程要求的是:
直接将安女士反映的问题派单至A镇所在区的城市管理委员会
联系镇环卫部门具体承办,安女士所在社区全程盯办,并及时和安女士沟通
在整件事情解决的过程中,镇纪委牵头,区监察专员参与,对履职情况和办理实效等进行全程监督
在工单办结后及时回访安女士,确认办理结果
某镇组织部姚科长在接受当地记者的采访时说:“近年来刚进入机关的干部对下基层锻炼的兴趣普遍比以前强多了。我镇的机关干部对于下基层的报名十分踊跃。这在几年前几乎是不可思议的。”
姚科长的结论基于以下哪项假设:
机关干部下基层锻炼,对当地的发展也起到推动的作用
对待下基层的态度是衡量是否有下基层兴趣的重要标准
近年来进入该镇的干部较前几年的比起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该镇机关干部对下基层锻炼产生兴趣,是由于基层待遇提高
2007年,公众看到的是国家领导人关注民生、不忘民生的亲民之情。过去的一年被誉为中国的“民生年”。由于民生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法规建设也加速前行。民生年促进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城乡规划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民生法规的制定,一批重要法律将在今年内实施。人们从这些法律的实施中更加清晰的看到中国经济发展的轨迹,聆听到社会进步的足音。2008年实施的法律有: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
《城乡规划法》、《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校法》、《反垄断法》
《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城乡规划法》、《就业促进法》
千栏居是一种将房屋同桩柱架离地面的宫室形式。《新唐书•南平獠传》称:“山有毒草、沙风、蚣蛇,人楼居,梯而上,君曰‘千栏’。”《说文》中的“泽中守草楼”也应是千栏形式。与其认为千栏居是巢居的演化,倒不如说千栏居就是巢居的一种较高级形式,并且与楼阁的起源有着密切关系,千栏居以下部架空的桩柱或“千栏”得名,但与上部房屋的结构形制并无确定关系,故就整座建筑而言,千栏居并不能算作一种结构类型。
下列关于“千栏居”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千栏居是巢居的一种较高级形式,属宫室演化过程中的一种建筑类型
楼阁建筑应是居定宫室演化过程中的高级阶段,它的起源就是千栏居
千栏居不因上都房屋的结构形制取名,而是因为下都架空的桩柱或“千栏”得名
就整座建筑而言,千栏居形制的建筑并不是一种房屋结构类型
某水果店新到了一批椰子,计划按照个头大小整个售卖,小的每个6元,中的每个9元,大的每个14元。某天共销售了31个椰子,总销售额为323元,那么当天大的椰子可能卖了________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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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干洗店承接了一些业务,干洗200块窗帘。干洗好一块可得干洗费30元,但若损坏一块不仅得不到干洗费还要赔偿150元。若清洗完毕共得5280元,则损坏窗帘多少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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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市规划局不应当赔偿的范围有:
乙公司的违法建筑物
乙公司在乙农庄里的合法财产
乙农庄的经营性损失
受拆迁惊吓的乙公司员工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