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作品和创作者对应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魔笛》——莫扎特
《家》——老舍
《最后的晚餐》——达·芬奇
《灵与肉》——张贤亮
我国古代大有慷慨悲歌之士,下列诗句与作者的对应关系错误的是:
亲射虎,看孙郎——苏轼
生子当如孙仲谋——辛弃疾
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李煜
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岳飞
“今年花胜去年红,可惜明年花更好,知与谁同”该诗句的作者是:
李清照
欧阳修
李商隐
苏轼
宗教对文学艺术的创作影响深远,下列未受宗教影响的作品是:
米开朗基罗的《大卫》
柴可夫斯基的《天鹅湖》
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
达·芬奇的《最后的晚餐》
角色模糊是指个人所体验到的工作角色定位的不确定性,包括工作职责的不确定、工作目标的不确定等,因此常造成工作流程上的混乱和工作效率的低下。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角色模糊的是:
小陈刚当上小学老师,想跟学生做朋友,尽管她现在跟学生的关系很亲密,可她发现学生们不怕她,不听话,甚至作业也不交
小张刚参加工作,满怀热情,一心想在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但却不得不经常做些与其专业无关的工作,他因此觉得心理落差很大
张大夫身兼数职,是某医院骨科主任,同时又担任该医院的副院长、该地区医学委员等,工作繁忙使他日渐憔悴
苏丽刚升任客服部的副总监,有些事务她不知道是否该自己处理,如果处理了是否会超出目前的权限,也不知道去问谁,对于这些事务她通常就不处理
某商店账本上有一笔账被墨水污染成如下图的样子,金额的百位和十位上的数字已被墨水染盖住。问卖出游戏机几台:
11
10
9
8
________,画家以手中笔墨,抒发胸中逸气,作品倾注着作者的思想和精神。中国画是通过形象、意象、兴象而达到移情言志的目的。绝似物象的绘画、绝不似物象的绘画都不是真正的艺术,唯有有感而发的“似与不似之间”的意象、兴象作品才为上乘之作。如果偏离了以情感为基础的意象、兴象理念的表述,中国画就失去了生命。中国画需要自我心灵与山水灵性的结合,才能赋予其抒情诗般的意境。
填入横线处最恰当的一句是________。
中国画重视意象
意象是绘画的生命
中国画不单纯描写自然
中国画注重一己情感的表达
远在异国他乡的国家大剧院、鸟巢以及央视大楼的设计者们,在对中国所知无多的情况下开始工作,令他们获得灵感的,既不是中国政府的规划意愿,也远非中国传统文化。这两者始终没有成为他们想象力和审美价值的来源,没有人规定他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作者通过这段文字意在强调:
这些设计者对中国了解较少
这些设计者拥有创作自由
这些建筑不能体现中国文化
这些建筑的审美价值奇特
科学和艺术如同硬币的两面,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的创造力,追求的是真理的普遍性。科学传播也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它由从业者将科学以各种手段和途径转化成公众易于理解的内容,从而实现传播,激发人们对科学的意识和欣赏,形成对科学客观理性的态度,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把科学与艺术结合起来。从学术同行传播的角度来说,很多著名学术期刊都会有艺术性的封面,这些封面就是科学与艺术结合的结果。面向普通公众的科学传播更加需要寓教于乐,其意义无外乎强调信息的传播要嫁接到艺术的手段上来,这样才能触动公众的神经,引起他们的共鸣。
最适合做这段文字标题的是:
科学传播,也是一门艺术
科学与艺术,硬币的两面
嫁接艺术,科学成为大众文化
艺术封面,科学艺术的跨界组合
从一般视角看,充分陈述法律理由有助于促进公正,但本书《司法的逻辑:实践中的方法与公正》作者却提出:司法中是应该作出法律论证,但这种法律论证不应该追求“充分”。为什么?首先,“充分”是指除了运用细节化的明确法律规定和一般形式逻辑推理加以论证这两种方式之外,对其他辅助性论证资源的大量使用,辅助性论证资源则主要包括说理方法、经验常识、法律原理。多数情况下,仅仅运用细节化的明确法律规定及一般形式逻辑推理,这种论证只会让人感到“本来如此”,而要实现“很有道理”的论证,则势必需要不断地使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
然而,作者经过研究后发现:其一,人们关于“说理方法”的日常经验,本身就是复杂的,比如中国古代的许多经典文本,以模糊思维和飘逸说理为特征,典型如《论语》《老子》,而西方许多经典文本,却以分析思维和精细说理为特征,两种思维说理明显不同;其二,日常生活的论证语境和法律过程的论证语境存在较大区别,后者比前者更凸显利益以及是非立场的纠葛,参与者及旁观者对后者中的论证,审视、期待、要求显然更高,从“经验常识”展开理由论证,总会引发新的疑问和追问;其三,在法学话语及法律实践话语中,关于“法律原理”的争论不胜枚举,在中国法学甚至世界法学中,几乎难以看到一个法律原理未曾遭遇反论,且法律原理常涉及规范问题,注定在价值上有主观性。
因此,作者的结论是:法律论证是否充分与争议的化解、裁判的正当性、司法公正之间均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单纯”的法律论证,仅适用细节化的法律规定及一般形式逻辑,以展现法律裁判的理由,是最理想的,它清晰明确、难以质疑,几乎能最好、最有效地抵挡外部裁判异议。
上文中提及的“本书作者”对司法中充分进行法律论证的态度是:
赞成
不赞成
不置可否
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