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案件审理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单纯的两审终审制,两审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一审终审制,但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核
一审终审制,但允许当事人上诉
对下列政府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受理的是:
县公安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某人滥用处罚权
县政府制定某商品禁售的文件
专利权未到期限被县政府专利主管部门取消专利权
县工商局违反法规收取管理费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是我国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底,我国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861家,从业人员32867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76252人,占全国卫生人员总数的4.5%,占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8.8%,城市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7.97人。
2011年底,乡镇卫生院37295家,从业人员116599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81227人,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5.8%,占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2.1%。农村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3.18人。
2011年底,乡镇卫生院从业人员约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业人员的( )倍。
1.5
2.5
3.5
4.5
王五因犯抢劫罪,由A区法院审理,下列有权担任王五辩护人的是:
王五的母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刑满释放
王五的朋友李四,熟悉法律,美国人
王五的父亲,曾是A区法院的法官,因诈骗罪被判缓刑,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王五的女朋友,A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某工商局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本辖区内的甲公司未按时接受年度检验,遂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并限其在2个月内接受年度检验。此后,该公司前去申请年检。但是,依据该市工商局的内部规定,迟后年检的,在提交年检文件时,必须提交该公司迟后年检的情况说明,并保证次年按时年检,否则不予年检。甲公司未提交上述文件,年检申请被拒绝。甲公司在此后2个月没有再次申请年检。某工商局遂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是:
企业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
企业认为某工商局的文件不合法
某国家机关处长对撤销其职务不服
企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为不服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是我国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底,我国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861家,从业人员32867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76252人,占全国卫生人员总数的4.5%,占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8.8%,城市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7.97人。
2011年底,乡镇卫生院37295家,从业人员116599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81227人,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5.8%,占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2.1%。农村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3.18人。
2011年底,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业人员中,不是卫生技术人员的有()人。
48790
52424
57438
69873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赞美的可信度要靠批评的自由度来检验。如果我们处在一个不能自由表达批评意见的环境中,那么无论赞美的声音表达得有多么充分,也不能让公众信以为真,因为最真实的评价总是在一个可以自由竞争的言论环境中产生的。一旦缺失了这一保障赞美言论公信力的制度土壤,哪怕赞美真的是出自当事人的真情实感,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对这段文字的主旨概括的最准确的是:
赞美与批评是矛盾的统一体
真实的赞美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批评和赞美都需要自由的言论环境
能够自由表达批评才能有真实的赞美
教育与产业毕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双方是否能够采取产教融合的共同行动?有学者认为,德国的传统中小企业中存在大量的非研发创新或低技术创新的需求,正是这类创新,而不是大企业的技术研发,确保了德国制造业的长盛不衰。中国的中小企业数量远远多于德国,其技术能力远远落后于大企业,有大量的非研发创新或低技术创新的需求。这正是职业教育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
这段文字意在强调:
职业教育实施产教融合是可能与可行的
中小企业要注重学习德国既有的成功经验
职业教育需要强化服务中小企业的意识
中小企业要关注非研发创新与低技术创新
毫无疑问,真正的批评家应该拥有的是_______的内心和不带任何偏见的眼睛。除了来自自身灵魂深处和纯粹学术性的_______之外,不该成为任何权势或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和施惠者的吹鼓手。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纯净 判断
平静 结论
强大 分析
成熟 观察
某橡胶厂是国有企业,为了生产需要,于2009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主厂房旁边建造了315平方米的临时简易房。建造简易房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大队”)曾对该行为进行过制止,但橡胶厂没有停止建造行为。4月初,简易房建成。2009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橡胶厂发出通知,重申该简易房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橡胶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简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简易房的决定。橡胶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说法,错误的是:
不能审查
只能就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查,不能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应当就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查不应当包括对于主体合法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