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是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所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只是指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法院必须立案,否则法院就没有必要受理。所以,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此,可能有人认为,设立立案标准等于为立案设置了门槛,很难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其实任何权利都有限度,不存在没有边界的权利,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同样如此。只有符合立案标准,这种权利才能通过法院诉讼得以实现。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推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是案就立”
不能将“立案难”与司法公正简单关联起来
明确立案标准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正确理解司法资源作为公共产品的有限性
某毒品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小张因在诉讼中作证而导致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包括:
免于其出庭作证
不公开其真实姓名
禁止特定人员与其接触
对其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在审查一起上诉时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是量刑稍轻,那么:
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应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应追究一审法院的责任
最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末,我国就业人员总量达到77995万人,比2005年末增加了2170万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增强,促进了乡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2005年到2009年,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由27331万人增加到31120万人;城镇就业人员占全国就业人员的比重从36.0%上升到39.9%,乡村就业人员总量由48494万人减少到46875万人。
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2005年为33970万人,2009年减少到29708万人;第二产业就业人员2005年为18084万人,2009年增加到21684万人;第三产业就业人员2005年为23771万人,2009年增加到26603万人。
2009年末,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为9789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3553万人。“十一五”时期的前四年,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共吸纳就业4947万人,年均增加超过1200万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成为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
2009年末与2005年末相比,我国第二产业人员年均增加:
566.4万人
708万人
720万人
900万人
火灾∶骚乱∶警察
海啸∶地震∶海洋
土豆芽∶食物中毒∶医生
矿井∶矿难∶安全局
血压低∶低血压∶医院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论述,可以推导出的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亚马逊热带雨林火灾次数与过火面积每年以惊人的比例增加。但是,卫星照片显示,去年火灾次数与过火面积的增加比例明显低于往年。去年,某国政府支出数百万美元用于预防和扑灭亚马逊热带雨林火灾。该国政府宣称,上述卫星数据表明政府预防和扑灭火灾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效果。
下列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该国政府的上述结论:
去年该国用以预防和扑灭亚马逊热带雨林火灾的投入明显低于往年
该国去年出现了异乎寻常的大面积持续降雨
与该国毗邻的其他国家的热带雨林火灾次数与过火面积并未减少
该国用于热带雨林火灾预防与扑灭的费用只占年度财政支出的很小比例
恩格斯在《诗歌和散文中的德国社会主义》一文中,针对所谓“真正的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格律恩对歌德的歪曲进行了批判,提出自己的批评原则。他说,“我们绝不是从道德的、党派的观点来责备歌德。而只是从美学和历史的观点来责备他。”1859年5月18日致斐·拉萨尔信中,恩格斯把这种观点称为文学批评的最高标准。
这段文字的主旨是:
美学的观点和史学的观点是最高标准
从美学和历史角度出发的批评被恩格斯称为文学批评的最高标准
史学和美学的观点曾被恩格斯称为文学批评的最高标准
美学的观点和史学的观点一直被称为文学批评的最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强调在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中,要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关于该意见的意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有利于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感
有利于提升司法的权威性
有利于解决不同法院之间的“同案不同判”问题,维护司法的统一性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授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有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前者是要审查其是否是具备援助条件的中国公民;后者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刑事被告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的是:
在中国犯抢劫罪的外国人
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
因经济困难无能力聘请律师的作为残疾人的刑事嫌疑人
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了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