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关于“礼”与“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礼法结合,礼主法辅,法为礼的重要实施手段
礼法结合,法主礼辅,礼为法的实施提供道德基础
礼法并重,两种社会规范分别从不同方面调整社会关系
礼法并重,将所有法律规范道德化,将所有道德规范法律化
下列图形中,阴影部分面积为2的是:
张某死了,法医查明是中毒身亡,张某的两个邻居甲和乙对前来调查的赵警官说了这样的话:
甲:如果张某死于谋杀,他老婆李某脱不了干系,这段时间她正和张某闹离婚;
乙:张某不是死于自杀,就是死于谋杀,不可能是意外。
赵警官听了甲和乙的话以后,作出如下两个判断:
(1)如果甲和乙说的都是对的或都是错的,那么张某就是死于意外;
(2)如果甲乙两人中有一人说的是错的,那么张某就不是死于意外。
后来,查明事实后发现,赵警官的判断都是正确的。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哪项:
张某死于谋杀
张某死于自杀
张某死于意外
李某杀了张某
老陈:“我在下围棋的时候,全神贯注到这种程度,以至于我可以说,这时如果有人叫我的话,肯定是白费劲,因为我什么也不会听到。”
老焦:“如果你什么也听不到的话,怎么知道有人叫你呢?”
以下哪项是对老焦的反应最恰当的评价:
老焦的话正确地指出了老陈话中存在的逻辑矛盾
老焦的话假设:如果有人叫老陈,他肯定能听到
老焦的话假设:老陈不可能知道有人叫他,除非他听到了呼叫
老焦的话假设:在老陈下围棋的时候,实际上没有人叫他
罗马数字是阿拉伯数字传入欧洲之前欧洲所使用的一种计数符号,共有7个基本符号,采用7个罗马字母表示,即Ⅰ(1)、Ⅴ(5)、Ⅹ(10)、L(50)、C(100)、D(500)、M(1000),利用这7个不同字母进行重复或者组合来表达任意的正整数。
对于罗马数字起源历史,没有清楚的文献记载,所以,人们对其起源一直争论不休。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这些数字形成于大约两千五百年前,那个时候罗马人还处在文化发展的初期,当时他们用手指作为计算工具。为了表示一个物体、二个物体、三个物体、四个物体,就分别伸出一个手指、二个手指、三个手指、四个手指;表示五个物体就伸出一只手;表示十个物体就伸出两只手。罗马人为了记录数字,便在羊皮上画出Ⅰ、Ⅱ、Ⅲ来代替手指的数;要表示一只手时,就写成“Ⅴ”形,表示大拇指与食指张开的形状;表示两只手时,就画成“ⅤⅤ”形,后来又写成一只手向上,一只手向下的“Ⅹ”,这就是罗马数字的雏形。
罗马数字是与阿拉伯数字完全不同的数字系统,与十进位数字的意义不同,7个基本数字在位置上不论怎样变化,所代表的数是不变的,与进位制无关。此外,罗马数字没有表示零的数字。下面来看看罗马数字的记数规则。(1)连写重复:相同的数字连写,所表示的数等于这些数字相加得到的数,连写的数字重复不得超过三次。例如:Ⅲ表示3;ⅩⅩ表示20;40不可表示为ⅩⅩⅩⅩ,而要表示为XL。(2)右加左减:在较大的罗马数字的右边组合上较小的罗马数字,表示大数字加小数字(例如:Ⅷ表示8,Ⅻ表示12);在较大的罗马数字的左边记上较小的罗马数字,表示大数字减小数字(例如:Ⅳ表示4,XL表示40);对于左减的数字有限制,仅限于Ⅰ、Ⅹ、C,且左减不能跨越等级做减法(例如:45不可以写成VL只能是XLV,99不可以写成ⅠC而要写成ⅩCⅨ);左减数字必须为一位,右加数字不可连续超过三位(例如:8写成Ⅷ而非ⅡⅩ,14写成ⅩⅣ,而非ⅩⅡⅡ)。(3)加线乘千:在一个数的上面画一条横线,表示这个数扩大1000倍,数字上方加两根横线,表示该数扩大100万倍。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手表上的罗马时标用ⅡⅡ而不是用Ⅳ表示,由于Ⅳ是古罗马神话主神朱庇特(即IVPITER,英文里的Jupiter,对应希腊神话里的宙斯,古罗马字母里没有J和U)的首字,因此有时用ⅡⅡ代替Ⅳ。
下列关于罗马数字的计数规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相同的数字连写不得超过三次
右加数字不可连续超过两位
左减不能跨越等级做减法
数字上方加两根横线,表示该数扩大100万倍
下列关于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政协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
关于生活中的化学知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飓风能引起海水燃烧
少量水浇到燃烧的煤上火会更旺
二氧化碳可以作制冷剂
凡士林可从石油中直接获取
关于经济学中的成本,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工资属于显性成本
办公室租金属于固定成本
企业管理费用属于可变成本
固定设备折旧费属于隐性成本
下列关于不同时期钢产量的比较中,错误的是:
“六五”时期钢产量最大
“一五”时期钢产量最小
处于钢产量正中位置的是“三五”时期
“四五” 时期钢产量小于“二五”与“三五”时期钢产量的总和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中,不适当的一项是:
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
如果没有法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