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的幸福感只能是民众自己说了算,官员、学者、媒体说了都不算。”广西社科院研究员黄耀东表示,量化的幸福感指数只是衡量幸福感的一个方面或一种方法,不能完全代表民众的幸福感。目前,衡量幸福感的指标较片面,而且不同国家、不同学者选用的指标不一样,心理学家偏重心理因素,社会学家偏重社会因素,经济学家偏重经济因素,由于选择标准不同,所以无法测试出准确的幸福感。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奚恺元设计的幸福感指标,包括生活满意度、心态和情绪愉悦程度、和谐程度等三类主要指标,人情味、交通状况、医疗条件、教育质量、自然环境、房屋价格、物价水平等,成为衡量幸福感的重要指标。
阅读上面文字,关于“幸福感”的指标问题,下面说法恰当的一项是:
“民众的幸福感只能是民众自己说了算。”因此“幸福感”是无法测量的
不同国家、不同学者选用的指标不一样,所以无法测试出准确的幸福感
量化的指数只是衡量幸福感的一个方面或一种方法,不能代表民众的幸福感
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奚恺元设计的幸福感指标,成为衡量幸福感的重要指标
中国古代的责任司法意味着司法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错案必须承担责任。在法家思想中,责任司法的理论源于责任行政的理论,因为当时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家。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秦朝制定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对行政执法进行了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当时,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对行政权的监察包括了对司法权的监察。监察主体如发现司法人员有司法不公问题,会对其惩戒。可以说,监察制度是当时司法责任制得以确立的前提。秦朝的司法责任制具有开创性,《秦律》中规定的“不直”等罪名就是例证。责任司法也是一种“治吏”司法,法家提倡“明主治吏不治民”(实际意思是治吏重于治民),要求将整治官员作风纳入法治化轨道。
这段文字主要讲述的是:
中国古代的责任司法的涵义
责任司法的本质和历史意义
责任司法内涵的产生和历史嬗变
我国古代责任司法和法家思想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