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推车管理法是指通过把服务对象纳入到服务系统中,并挖掘服务对象潜在资源,与服务提供者共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创新管理模式,该模式对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来说是一种双赢策略。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属于小推车管理法的是:
学生家长群安排家长轮流给班级免费做清洁,学校为此节省了开支
老张辞掉保姆,自己做起了家务,既锻炼了身体又节约了一笔开销
某书店鼓励来购书和阅读的顾客自带小折叠凳,顾客感觉很贴心,书店的销售业绩有很大提升
超市为了树立“环保、节能、负责”的企业形象,对自带环保包装袋的消费者发放电子红包
一个偶然的机会,杜某在某市交管部门发现自己竟然从某年7月20日到次年5月23日在驾车运货时,在同一路口被电子眼拍到闯禁行105次,长达5页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显示,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他105次被电子眼拍到在该路口违规驶入,而这条路是从东到西的单行线。这个路口距离他的菜摊仅有几百米。电子眼的下面有一块很大的交通标志牌,上面的图案是一辆小汽车和一道杠,和“国标”略有差别的是,这道杠被压在小汽车轮子下。杜某以为这是允许小汽车通行的标志。
杜某的累计罚款达到1.05万元。尽管这笔罚款对他来说意味着一年的菜白卖了,但经过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自己的确违反有关规定,杜某在知道自己违章后的一周之内还是将1.05万元的罚款交到了交管部门。
一时间杜某成为焦点人物,全中国司机中的名人,“交通违章之王”。经媒体发掘后发现,原来像杜某这样被多次在该路口因同一原因被电子眼拍下来的司机还不止他一个。最后,他采纳了一位律师的建议。6月13日,他将市交管部门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该路口的交通标志根本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以及交管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告知”义务,导致他多次重复在一个路口违规。
本案处理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适用: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5年7月14日,A市一名中年妇女因试图阻止城管依法拆除自家14平方的违章建房,竟然在城管执法分队的走廊里喝下了几口“敌敌畏”后躺在了地上,幸被城管队员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抢救才脱离危险。
记者了解到,该违者妇女因为家中房屋漏雨,遂将1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后重新翻建,依据《A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5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城管要求张某拆除违法建房,经队员多次劝说,张某非但拒不拆除,反而在城管分队走廊里喝下“敌敌畏”。城管说法:执法对象多是弱势群体。提起这些在执法中遇到的尴尬事。城管部门也表示了无奈,作为执法者,维护社会秩序和整洁的环境,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城管的工作与其他执法部门不同,他们每天都要面对最基层的老百姓,执法的对象也都是弱势群体。面对他们的违法行为,队员按照法规进行执法是情理之中,但是队员们也很清楚,这种执法必定会引起双方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开始变得各式各样,有些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执法工作。专家说法:城管执法应尽可能人性化。那么作为城管这样的执法部门应该怎样才能在合理执法的时候,避免尴尬?专家指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行政执法中是无法彻底避免矛盾的,因为这种执法,必然要涉及双方的利益,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只要是强制性的,就会有矛盾,但是不能因为矛盾就要削弱执法的力度。解决矛盾,避免尴尬还要从服务和执法手段上进行突破,也就是在执法的过程中,城管应尽可能地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措施,从言语上、动作上给人以足够的尊重。而且执法手段也应该进行变通,例如:执法机关执法时只告知相对人违法了,但是相对人怎么做才能不违法,或是到哪里才能够成为合法的经营户,合法地养家糊口,这都需要城管部门做好告知和疏通的工作。执法中的服务和善后工作的到位都会逐步改善尴尬执法的现状。
案例中城管拆除妇女家庭违建房时运用的是下列()法律。
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城管的执法对象,绝大部分是弱势群体,这决定了城管在舆论场处在一个不利的地位,因为舆论是弱势群体的天然盟友,一件事情发生后,除了有强力控制媒体外,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别指望舆论会倒在强势群体这一边,相反,弱势群体总是会得到舆论更多的同情与支持,像这一次美国斯诺登事件就是明证,城管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舆论地位,如果以为自己是生活中的强势群体,就可以在舆论场上也是强势群体,用对付瓜农菜贩的方式对付舆论,那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不符合文意的一项是:
城管是公共舆论中的弱势群体
媒体是操控公共舆论的强势群体
公共舆论是城管的“天敌”
斯诺登是斯诺登事件中的弱者
某橡胶厂是国有企业,为了生产需要,于2009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主厂房旁边建造了315平方米的临时简易房。建造简易房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大队”)曾对该行为进行过制止,但橡胶厂没有停止建造行为。4月初,简易房建成。2009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橡胶厂发出通知,重申该简易房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橡胶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简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简易房的决定。橡胶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关于人民法院不执行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因为放纵了橡胶厂的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因为城管监察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因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城管监察大队虽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处理决定毕竟针对的是违法行为
“快递”是一个典型的新业态,它对城市治理根本的挑战在于打破了原有的治理常规,塑造了新的街头治理景观。街头摊贩或许变少了,但摊贩经济却未必减少,它只不过不再依赖于街头巷尾的人员聚集,而是依赖于线上线下的精准匹配。传统意义上的城管执法冲突的确是减少了,但每天针对电动车摆放等服务管理工作却在急剧增加。以前,交警主要针对有车一族进行执法,但现如今针对“快递小哥”这类群体的交通执法在急剧增加。
下列说法与原文不符的是:
新业态对街头治理提出新要求
互联网使一些传统商业的实现形式发生了改变
快递新业态的发展是缓解城管执法冲突的有效手段
新业态的出现对城市治理是挑战
S省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接G省乙公司X市经销部举报称,X市甲公司有600余箱假冒其所生产的“乙牌”瓷砖,质监局当天下午派执法人员到甲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甲公司正在加工处理“乙牌”瓷砖。经现场陪同人员乙公司X市经销部销售经理王某初步鉴定,该批瓷砖在包装上与乙公司产品存在差异,应为假冒。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以甲公司该批瓷砖涉嫌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当场对该批瓷砖进行了扣押,并现场向甲公司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扣押决定书》。后经调查,甲公司的“乙牌”瓷砖确系真品,系甲公司直接从乙公司购买,而乙公司X市经销部系“乙牌”瓷砖在S省唯一总代理,该经销部未曾向甲公司销售过“乙牌”瓷砖,其在未做认真调查的情况下认为甲公司的“乙牌”瓷砖为假冒,故而报案。质监局根据后来查实的事实证据,做出了《质量技术监督解除扣押决定书》。
行政机关采取扣押财产的措施后,有下列( )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有关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当事人提供了财产担保
某橡胶厂是国有企业,为了生产需要,于2009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主厂房旁边建造了315平方米的临时简易房。建造简易房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大队”)曾对该行为进行过制止,但橡胶厂没有停止建造行为。4月初,简易房建成。2009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橡胶厂发出通知,重申该简易房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橡胶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简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简易房的决定。橡胶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关于该城管监察大队做出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合法,因为橡胶厂建造的是违章建筑
合法,城管监察大队多次制止违建行为,橡胶厂是知法犯法
不合法,城管监察大队作为该县建委的一个下属机构,它没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职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处理决定
城管监察大队虽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还是合法的
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是探索治理“城市病”的一种尝试。某市A区于2016年建立了“区级指挥、部门共治、街道统筹”三级响应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并创新管理格局。区级层面,组建社会治理综合执法委员会,作为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专业部门层面,建立区委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城管工委)和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合署办公。区委城管工委作为区委派出机构,负责城管系统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相关工作。区城管委是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区城市环境建设、环境秩序整治工作,负责本区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水务等行业管理工作。在街道层面,各街道成立社会治理综合执法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由城管、公安、食药、安监、环保、工商、交通、消防等常驻单位和住建委、文委、司法、规划、国土、质监、国税、地税、卫生和人口计生等派驻单位构成。日常运作中,在不改变各部门职能、职责、权限的基础上,统筹行政审批、应急处置等任务;常驻单位抽调业务骨干,驻街开展综合执法,否则不得列入处级后备干部;挂牌部门与街道建立联络员制度。实施“区考核块、块考核条”,考核结果与单位绩效和被考核人选拔任用挂钩。加强与驻区单位的联络,搭建议事协商机制,通过社情恳谈会、楼委会、社区工作者、专职协管员、志愿者等加强社会参与。
材料中提到,各街道成立社会治理综合执法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由城管、公安、食药、安监、环保、工商、交通、消防等常驻单位和住建委、文委、司法、规划、国土、质监、国税、地税、卫生和人口计生等派驻单位构成。
上述做法:
扩充了街道的职责范围和执法权限
为提升街道城市管理问题的能力提供了保障
缓解了法治部门化和执法碎片化的现象
加强了城市基层治理中的跨部门资源整合与协同
长期以来,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对于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可行的保障机制来恢复和弥补被侵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的当事人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一条光明、可靠的渠道来支持这种保护。
这段文字的主旨是:
司法机关执法受到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
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也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目前缺少保障机制来弥补被司法机关侵犯的权利
制定规范和约束司法机关执法过程的法律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