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全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渊源,下列法治思想、法治实践与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对应不恰当的是: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取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坚持全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立,有犯而必施
2005年7月14日,A市一名中年妇女因试图阻止城管依法拆除自家14平方的违章建房,竟然在城管执法分队的走廊里喝下了几口“敌敌畏”后躺在了地上,幸被城管队员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抢救才脱离危险。
记者了解到,该违者妇女因为家中房屋漏雨,遂将1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后重新翻建,依据《A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5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城管要求张某拆除违法建房,经队员多次劝说,张某非但拒不拆除,反而在城管分队走廊里喝下“敌敌畏”。城管说法:执法对象多是弱势群体。提起这些在执法中遇到的尴尬事。城管部门也表示了无奈,作为执法者,维护社会秩序和整洁的环境,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城管的工作与其他执法部门不同,他们每天都要面对最基层的老百姓,执法的对象也都是弱势群体。面对他们的违法行为,队员按照法规进行执法是情理之中,但是队员们也很清楚,这种执法必定会引起双方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开始变得各式各样,有些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执法工作。专家说法:城管执法应尽可能人性化。那么作为城管这样的执法部门应该怎样才能在合理执法的时候,避免尴尬?专家指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行政执法中是无法彻底避免矛盾的,因为这种执法,必然要涉及双方的利益,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只要是强制性的,就会有矛盾,但是不能因为矛盾就要削弱执法的力度。解决矛盾,避免尴尬还要从服务和执法手段上进行突破,也就是在执法的过程中,城管应尽可能地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措施,从言语上、动作上给人以足够的尊重。而且执法手段也应该进行变通,例如:执法机关执法时只告知相对人违法了,但是相对人怎么做才能不违法,或是到哪里才能够成为合法的经营户,合法地养家糊口,这都需要城管部门做好告知和疏通的工作。执法中的服务和善后工作的到位都会逐步改善尴尬执法的现状。
法律手段是行政管理中运用其他方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但与其他方法相比,法律手段不足在于: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对管理系统的发展可能起阻碍作用
往往产生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
缺乏处理特殊问题的弹性和灵活性
海底矿产资源中最受关注的是海底石油。有人推测,37%的大陆架蕴藏着石油。海底石油储量约2500亿吨,相当于世界石油预估储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仅在大陆架的石油储量就有1400亿吨。第一口浅海油井出现在1891年,更多的勘探开发始于20世纪20年代,60年代进入飞跃发展时期。现在,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在勘探海底石油,30多个国家已开采出这种“工业的血液”。20世纪50年代海底石油产量仅占全世界石油总产量的5%,70年代增加到29%,80年代已达40%,21世纪初已远远超过50%。
以下概括不符合文意的是
近半个多世纪海底石油勘探开采发展极为迅速
大陆架的石油储量超过世界石油储量三分之一
现今使用的石油及制品多半来自海底油田
全世界约半数的国家进行了海底石油勘探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行为结果的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得以充分实现的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古代关于法的名言,与其所表达的法的作用对应错误的是:
“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法的预测作用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法的评价作用
“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法的强制作用
“法令所以导民也”——法的教育作用
信息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关键在于怎么使用。进而言之,必须善用治理手段与规则加以规范。为什么个人信息泄露屡禁不止?各种非法渠道死而复生?关键原因仍在于全方位立体式的互联网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体系的缺位。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通过立法逐步完善,渐进式地加以解决。而在此之前,需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这段文字意在强调:
要以法治守护隐私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状况堪忧
个人信息安全治理难
信息技术发展的利与弊
中国当今的伦理学研究,至少有两种基本取向。一是接受西方的某些基本价值,按照西方的现代价值来探讨当代中国应该如何建构新的伦理与道德;另一种取向则是试图回归中国的传统价值,从儒家等传统思想中获得理论资源来重塑中国的伦理与道德。然而,目前的研究大都面临一个尴尬境地:理论与实践脱节。这些理论脱离实际太远,无法落地生根,对普通百姓的影响微乎其微。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日常道德思维有其独有特点,如果忽略甚至违背这一特点,伦理学理论就很难为普通百姓理解和接受,形成日常的道德共识。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日常道德思维的独有特点
当今中国伦理学研究的瓶颈
中国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取向
伦理学研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元前5世纪左右,管仲提出以法治国。此后,法律就被公认为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到唐朝,魏征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国家好像是一匹奔马,骑在马上的骑手就是皇帝,皇帝手中拿的鞭子就是法律。既然古代的法律是君主手中的鞭子,这个法律必然受到君主的影响。
这段文字主要讲的是:
古代法治的本质
法律对治国的作用
以法治国思想的变迁
古代法律对君权的影响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我们真正可以说,执政官是会说话的 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对这段话的理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只要执政官所说的话,都是法律
执政官是法律的产物,必须服从法律
执政官的统治与法律的统治完全相同
执政官对法律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内容
目前,在图书市场上有许多诸如《成功十大要决》之类的书。出版商在推销时声称,这些书将能切实地帮助读者获得卓越的成功。事实上,几乎人人都知道,卓越的成功注定只属于少数人,人们不可能通过书本都成为这少数人群中的一个。基于这一点,出版商故意所做的上述夸张乃至虚假的宣传不能认为是不道德的。退一步说,即使有人相信了出版商的虚假宣传,但只要读此类书对他在争取成功中确实利大于弊,做此类宣传也不能认为是不道德的。
以下哪项断定最符合以上的议论:
只有虚假宣传完全没有“歪打正着”的正面效应时,故意做此虚假宣传才是不道德的
只有当人们受了欺骗并深受其害时,故意做这种宣传才是不道德的
如果故意做虚假宣传者是通过损害受骗者获利,那么,故意做此虚假宣传是不道德的
只有当虚假宣传的受骗者的数量超出了未受骗者时,故意做此虚假宣传才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