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买了一个鸟笼放在自家客厅里,过一段时间,他一般会丢掉鸟笼或者买只鸟养。因为,即使他本人长期面对空鸟笼不感到别扭,可是来访者却不然,几乎所有客人面对空笼子都会产生好奇和疑惑,主人会为必须反复解释而不胜其烦,最后只好丢掉鸟笼或者真的买只鸟回来。这就是著名的“鸟笼效应”。
对这段话理解错误的是: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所以“鸟笼效应”是必然存在的
挂鸟笼本身不说明什么,但是有了一个鸟笼,主人就有可能买一只鸟与之相配
“鸟笼效应”是指,大多数时候人们都受制于强大的惯性思维,而缺乏逻辑思维
鸟笼里应该有鸟是人们的思维定式,人们见到鸟笼就一定会联想到里面应该有鸟
随着时代的发展,年轻人的婚恋观也在不断变化,从家长的“要少了会遭笑话”,到年轻人“多要了会被笑话”,再到最后“彩礼多少无所谓,不要都行”,看似是对彩礼的探讨,但实质上是摒弃了不健康的面子观和陈规陋习,展现的是时代的进步。这既需要相关部门引导,也需要家庭成员提升认知,更新观念,那些更广泛的陈规陋习在农村的生存空间才会越来越小。
上述文段意在说明:( )
要彩礼这一风俗最终会被人们摒弃
破除陈规陋习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新时代的年轻人要接纳新的思想观念
陈规陋习在农村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A、B两台高性能计算机共同运行30小时可以完成某个计算任务,如两台计算机共同运行18小时后,A、B计算机分别抽调出20%和50%的计算资源去执行其他任务,最后任务完成的时间会比预计时间晚6小时,如两台计算机共同运行18小时后,由B计算机单独运行,还需要多少小时才能完成该任务?
22
24
27
30
长久以来,心理学家都支持“数学天赋论”:数学能力是人类自打娘胎里出来就有的能力,就连动物也有这种能力。他们认为存在一种天生的数学内核,通过自我慢慢发展,这种数学内核最后会“长”成我们所熟悉的一切数学能力。最近有反对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数学能力没有天赋,只能是文化的产物。
以下各项如果为真,能够支持反对者的看法的有:
10~12个月的婴儿已经知道3个黑点和4个黑点是不一样的
数学是大脑的产物,而大脑的生长模式早已由基因“预设”
经过人为训练的大猩猩、海豚和大象等动物能处理数学问题
绝大多数的原始部落的居民只能表示5以下甚至更少的数量
某公司招聘时有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钱七5人入围。
从学历看,有2人为硕士、3人为博士;
从性别看,有3人为男性、2人为女性。
已知,张三、王五性别相同,而赵六、钱七性别不同;
李四与钱七的学历相同,但王五和赵六的学历不同。
最后,只有一位女硕士应聘成功。
由此可以推出,应聘成功者为:
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三分之一效应”是指当人类在决策及选择时,当有3个或以上选项时,便会因传统思维的局限而做出错误的判定。思维的局限表现为人们在面临众多概率相同的选项时,虽然明知各选项的机会一样大,但心理上总会对最前和最后的选项产生抗拒,于是通常会在中间的某个选项上做出选择。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属于“三分之一效应”的是:
中学阶段处于班级中上游的学生潜能最大
商业街上销售量最高的店铺不在街道两头
由于过于追求完美,“剩男”“剩女”越来越多
英语考试时选择题部分小张全都猜答最后一项
有一次,苏格拉底淌水过河,脚一滑,落水了。他拼命挣扎,大喊救命,不远处有个钓鱼者不但不救他,反而转身就走。最后是他的学生救了他。后来那个钓鱼者淌水过河,也落水了,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正巧在河边散步,便用竹竿把他救了上来。当学生们知道救上来的就是那个钓鱼者时,都后悔了,但苏格拉底却说:“不对,我们应该救他,这正是我们和他的区别。”
这段文字告诉我们:
莫以善小而不为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做人原则应一以贯之
普度众生是哲学家的使命
小明根据明天的课程制定了预习计划,数学、语文、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七科,每一科都要预习,但是预习的顺序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预习地理之前要先预习英语,预习这两科之间还要预习另外两科(生物除外);
(2)第一科或者最后一科预习政治;
(3)第三科预习历史;
(4)预习生物要在地理之前或者刚预习完地理之后。
如果小明首先预习英语,则可以确定他的预习顺序是:
第二科预习语文
第五科预习生物
第五科预习地理
第二科预习数学
有两箱数量相同的文件需要整理。小张单独整理好一箱文件要用4.5小时,小钱要用9小时,小周要用3小时。小周和小张一起整理第一箱文件,小钱同时开始整理第二箱文件。一段时间后,小周又转去和小钱一起整理第二箱文件,最后两箱文件同时整理完毕。则小周和小张、小钱一起整理文件的时间分别是:
1小时,2小时
1.5小时,1.5小时
2小时,1小时
1.2小时,1.8小时
根据民诉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原则,任何案件证据要经过二次质证,并最终得以认证。检察院以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从而引发再审程序并最终定案容易导致有些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恶意隐瞒证据,在判决生效后拿出“杀手锏”向检察院申诉,通过再审从而达到最后的诉讼胜利,这是不道德、不公正的。因此,检察机关以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是不妥的。
这段文字的核心意思是:
任何案件证据都要经过二次质证
检察机关用发现新证据提起抗诉的规定是不妥的
民诉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原则,并最终得以认证
通过再审从而达到最后的诉讼胜利,这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