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介绍英国历史的讲座中,演讲嘉宾介绍:根据1701年制定的英国王位继承法,君主的长子拥有绝对的王位继承优先权。现场听众中有人提出质疑:那不正确,包括现任女王在内,英国历史上有很多女王都继承了王位。
这位现场听众可能产生了以下误解,除了:
只有君主的长子才能够合法继承王位
英国历届女王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直接继承了王位
英国历史上诸位女王可能并不都是通过王位继承法合法继承王位的
只有儿子才是合法的王位继承人
从花粉到花生,让人类产生过敏变态反应的东西实在太多了。变态反应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变态反应”这一术语是儿科医生冯·皮尔凯和贝拉·锡克在20世纪首先提出的。几乎同一时期,“过敏症”使生理学家查尔士·里歇声名远播并荣膺1913年诺贝尔奖。此后多年,变态反应研究始终将过敏视为一种病态或障碍,极少有科学家探询究竟为何存在这种严重而有潜在危险的免疫反应,更不用说免疫系统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对貌似无害,却经常充当过敏原的物质作出反应。
20世纪60年代有关多细胞真核寄生物引发免疫反应的研究回答了这个问题。研究人员发现,人体如果受到蠕虫这种寄生虫的感染会导致高含量免疫球蛋白E的生成,而引起变态反应的正是这一抗体。从那时起,有种观点盛行不衰:在进化中,人体为抵御寄生虫,发生变态反应,却把免疫反应的目标弄错了。
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玛吉·普罗菲特在1991年对变态反应作出了一种非主流理论解释。她推测,在进化中,变态反应的形成是为了启动免疫系统,保护我们不受环境毒素(例如有毒的植物化学物质和毒液)的伤害。过敏原在多数人看来是无害的,但有很多事实上就是毒素。所以,与其把变态反应看成对蠕虫目标锁定有误的反应,倒不如视之为一种有益的反应,目的在于防御环境中的有毒物质。
虽然“毒素假设”至今仍不受生物医学界重视,但是其仍有一定合理性。首先,流鼻涕等过敏症状可以理解为身体力求摆脱过敏原的一种尝试,类似于食物和空气中的有毒物质引起类似的驱逐反应。其次,变态反应往往发生在接触毒素后的几秒钟或几分钟内,与需要一定时间方才显现的蠕虫感染相比,有一定差异。此外,患有过敏症的人常对过敏原变得极度敏感,环境中稍有微量便立即反应。考虑到对细菌和病毒的免疫反应都不能如此灵敏,对蠕虫表现得如此敏感就不是那么令人信服了。最后,充当过敏原的物质多种多样。“蠕虫假设”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么多的物质都能造成变态反应,但“毒素假设”却预料到这些过敏原可能共同具有一种造成伤害的能力。“毒素假设”也无法直接解释面对环境中哪怕是微乎其微的过敏原,肌体为什么有时候会作出如此严重的、潜在致死的过敏反应。
过敏症的多数患者会发现,变态反应可能有益的说法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但是,反应的好处可能类似于疼痛的好处:疼痛固然给人带来不快,但这种不快会帮助我们避开损害我们肌体的环境原,从而使我们更有幸存的可能。
玛吉·普罗菲特研究的独特之处在于:
对引发过敏原的毒素进行了系统整理
将变态反应视为身体的一种有益反应
扩大了会导致变态反应的过敏原的范围
界定了导致变态反应的免疫系统的缺陷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的制度。
下列属于转继承的是:
老王与其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二儿子早年去世,留有一女,未满十八岁。老王去世后,在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该女孩要求继承老王的部分遗产
老李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处。老李去世的当天,儿子小李在赶往医院办理后事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小李的儿子当即表示要继承老李的房产
孤寡老人老刘一直由邻居老张照顾,老刘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老张。老刘去世后不久,老张心脏病发去世,老张的妻子要求继承老张应继承的部分份额
老黄生前一直由其外甥小赵照顾,老黄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小赵。老黄去世后,老黄的子女向法院提起争夺遗产的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前,小赵不幸去世,老黄的子女继承了这笔遗产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继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身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法定继承的上述规定,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王一夫妇与王一的父母在一次水灾中丧生,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一只有弟弟王二,王一的妻子只有父亲,则王二既可以继承父母的那份遗产,又可以继承王一的全部遗产
离异的刘大与儿子(未成年)、弟弟刘二在一次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刘大和刘二有父母和弟弟刘三在世,则刘三也可分得那份遗产
李某和李妻与独生女(已婚)乘车外出,途中发生车祸,三人全部死亡,但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则李女丈夫对李某夫妇遗产的继承顺序先于李某父母
马某与大儿子马大、孙子(马大所生独子)丧生,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只有马某留下100万遗产,其亲属中只有马大之妻和二儿子马二,则马大之妻与马二继承的财产份额不同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该死亡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根据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老王膝下无子,老王立遗嘱,财产由他弟弟的儿子继承
张文夫妇因海难失踪,其子继承了他们的财产
李华只有一子,远居国外,李华死前未立遗嘱,李华的外甥欲继承李华的财产
吕先生一家不幸在旅游途中遭遇意外事件身亡,只7岁的孙子因为留在外婆家,而幸免于难。另外吕先生唯一的儿子前年因病去世,7岁的孙子因此继承吕先生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继承人甲在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突遭车祸死亡,财产由甲的儿子乙继承
甲先于其弟乙死亡,甲的儿子丙代父继承乙的遗产
甲乙系夫妻,在一次意外事故中,甲、乙先后死亡,其子丙继承二人遗产
甲乙系父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乙被推定先于其父甲死亡,乙的儿子继承了甲的遗产
依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正确的选项是: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无所谓谁优先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相干
1931年11月2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所在地是:
瑞金
宁都
于都
兴国
在数字遗产涉及死者相关隐私问题上,网络运营商所承担的关于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是指使用相关技术等协助用户的使用,不得让用户的私人信息遭到泄露,这个义务不应该阻碍用户使用、转让及交易数字财产权利行使。所以,面对隐私权与继承权的冲突,可以在继承程序中制定一个充分保护隐私的规范,即在充分考虑死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继承前由网络运营商保护死者隐私,继承后由继承人保护死者隐私。继承者在继承数字遗产的同时需承担起保护相关隐私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分工明确既可以不损害继承者的继承权,也不会损害死者的相关隐私。
这段文字意在强调:
网络运营商应主动承担保护死亡用户隐私的义务
应在数字遗产的继承程序中制定保护隐私的规范
数字遗产的继承应充分考虑死者的个人意愿
数字遗产继承者应承担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所有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李某经法院宣告失踪一年后仍毫无音信,其个人财产可以视为遗产
张某去世后,其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并非都是张某的遗产
赵某病危时对家人说钱某欠自己的万余元赌债可以作为自己的遗产
王某因工伤死亡,其死亡补助金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