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将:
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体现,亦是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的体现。《行政处罚法》于2019年10月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国务院部门、各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意见。2020年6月委员长会议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2020年10月再次审议,2021年1月22日三审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推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问题,规定国家在特定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一是丰富行政处罚种类、完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延长追责期限。二是完善执法程序,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明确纳入《行政处罚法》。三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归辩等权利保护等等。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___________领域可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市场监管
生态环境
文化市场
交通运输
一个偶然的机会,杜某在某市交管部门发现自己竟然从某年7月20日到次年5月23日在驾车运货时,在同一路口被电子眼拍到闯禁行105次,长达5页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显示,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他105次被电子眼拍到在该路口违规驶入,而这条路是从东到西的单行线。这个路口距离他的菜摊仅有几百米。电子眼的下面有一块很大的交通标志牌,上面的图案是一辆小汽车和一道杠,和“国标”略有差别的是,这道杠被压在小汽车轮子下。杜某以为这是允许小汽车通行的标志。
杜某的累计罚款达到1.05万元。尽管这笔罚款对他来说意味着一年的菜白卖了,但经过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自己的确违反有关规定,杜某在知道自己违章后的一周之内还是将1.05万元的罚款交到了交管部门。
一时间杜某成为焦点人物,全中国司机中的名人,“交通违章之王”。经媒体发掘后发现,原来像杜某这样被多次在该路口因同一原因被电子眼拍下来的司机还不止他一个。最后,他采纳了一位律师的建议。6月13日,他将市交管部门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该路口的交通标志根本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以及交管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告知”义务,导致他多次重复在一个路口违规。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它分为:
简易程序
复杂程序
一般程序
特殊程序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是( )。
甲酒后驾车在A路段被罚款300元,后其继续驾驶在B路段又被罚款500元
某市环保局对甲企业的违规排污行为罚款1万元,数日后市工商局又责令其停业整顿
甲因走私香烟被县工商局罚款5000元,不久县法院以甲构成走私罪判其罚金6500元
某县环保局对甲企业的违规排污行为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由于此次排污所造成的后果严重,县工商局又对甲企业罚款2万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陈述权
申辩权
控告权
抗辩权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26日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涉及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和税务检查类等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这是由国家部委发布的首份:
执法权力清单
权力运行负面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
不规范行为负面清单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国家赔偿的是:
某战士因公殉职,国家追认其为烈士,并发给其家人每年1万元的抚恤金
公务员李某因丢失从邻居处借来的一条金项链,赔了人家3000多块钱
工商机关因错误地吊销某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使其蒙受经济损失,因此给予一次性2万元赔偿
国家财政每年从税收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扶贫建设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它分为:
简易程序
复杂程序
一般程序
特殊程序
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这是行政处罚原则的:
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公开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生态安全,2020年底我国通过了第一部流域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法治清流注入长江母亲河。
2021年6月19日,R市F区水利局收到举报线索,汉江河道F区龚洲渡口下游有工程船正在进行非法采砂作业,遂立即前往涉案水域进行查看。经调查,R市某石业公司M号采砂船在当日采期即将结束途中,在龚洲渡口下游500米处水域持续进行2小时左右的采砂作业,采砂量共计300吨,涉案价值达1.2万元。
R市F区水利局根据事发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认定,R市某石业公司M号采砂船作业区域为禁采区,开采行为属于非法采砂,遂作出没收采砂船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石业公司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向F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R市F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M号采砂船在F区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域作业的行为,违反《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之规定,F区水利局作为涉案水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具有查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进行调查取证、举行听证会、并召开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遂判决驳回该石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F区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水利局作出没收采砂船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均属于:
行为罚
资格罚
财产罚
自由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