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下列不属于行政确认的是:
某法院依据《招标投标法》,认定某招标代理机构在一次招标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招标人私下串通,谋取不当利益,并确认此次招标无效
某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引起责任纠纷,交警到达现场后,经过勘察了解,认定甲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某市地税局干部小丁和小杨因工作中产生的一些矛盾吵得不可开交,一直闹到李局长那里,李局长了解情况后认为小杨应负主要责任,并批评教育了小杨
赵某是养鱼专业户,去年冬天因抢救落水者而不幸死亡,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追认其为烈士
甲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
对于处罚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体现,亦是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的体现。《行政处罚法》于2019年10月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国务院部门、各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意见。2020年6月委员长会议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2020年10月再次审议,2021年1月22日三审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推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问题,规定国家在特定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一是丰富行政处罚种类、完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延长追责期限。二是完善执法程序,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明确纳入《行政处罚法》。三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归辩等权利保护等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增加的行政处罚种类有:
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
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关闭
根据《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缴纳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张某因扰乱社会治安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张某认为处罚太重,应当如何处理?
直接起诉
先申请复议,若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
既可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复议只能选择一种
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某国有企业共同作出一项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
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该企业可以同时向这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该企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张某因扰乱社会治安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张某认为处罚太重,应当如何处理:
直接起诉
先申请复议,若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
既可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人民法院复议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在处理政务时,从公共利益和公平公正原则出发,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所做出的决定性的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决策的是:
某市政府为倡导垃圾分类,制定了《垃圾分类实施管理办法》
某省政府为建设高速公路占用农民土地,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某省消费者协会为规范顾客自带酒水、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等问题,制定了《餐饮业经营行为规范》
中国政府为继续保持稳定的汇率政策,防止亚洲国家陷入新一轮金融动荡,公开作出人民币不贬值的承诺
下列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
甲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孙某限期拆除其违法建筑
某变电站项目建成六年后,乙生态环境局发现其系“未批先建” ,处以罚款
某公司因某次违规代开发票被丙税务部门罚款三次
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生态安全,2020年底我国通过了第一部流域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法治清流注入长江母亲河。
2021年6月19日,R市F区水利局收到举报线索,汉江河道F区龚洲渡口下游有工程船正在进行非法采砂作业,遂立即前往涉案水域进行查看。经调查,R市某石业公司M号采砂船在当日采期即将结束途中,在龚洲渡口下游500米处水域持续进行2小时左右的采砂作业,采砂量共计300吨,涉案价值达1.2万元。
R市F区水利局根据事发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认定,R市某石业公司M号采砂船作业区域为禁采区,开采行为属于非法采砂,遂作出没收采砂船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石业公司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向F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R市F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M号采砂船在F区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域作业的行为,违反《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之规定,F区水利局作为涉案水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具有查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进行调查取证、举行听证会、并召开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遂判决驳回该石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F区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F区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后,R市某石业公司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须直接向F区水利局缴纳罚款
须当场向F区水利局缴纳罚款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